Page 24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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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3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適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第二類自有資本或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宜  乙節  債券 ,查  做 次  順  位  債券除發行時表  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自有資本之發行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  債權  憑  證於  破 產  清算  之求  償  順 位  次  於 普  通債權人之約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,其性質屬支應中          長  期資金  而 還  本  付 息  之中  長  期債務工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,係屬金融債券之一種,銀行應                 依  「銀行金融債券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法」之規定申       請 核 准 發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有關銀行      持  有其他銀行發行       做  為自有資本之      次  順  位 債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以百分之百之信用          風險  權  數 衡量  。

           三、「銀行自有資本與           風 險性資產之     計算方   法 說  明及表  格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6.1.4.  金管銀   字第  09610000025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四、自    96  年 起 實  施 新 巴塞爾  資本  協 定  後 本國銀行應配合遵      循 事 宜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6.2.14.  金管銀   字第  09610000250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有關本國銀行自        96  年 起  實施  巴塞  爾 資本  協 定 後 ,各項應   配 合遵



           說明  :  循  事  宜如  略 說明,  請  查  照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  (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~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四、為遵     循 新 巴塞  爾 資本  協 定第二支    柱 監理  審 查原則,各本國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應遵   循 事 宜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各本國銀行應      依據  本 身  規 模  及業務  複雜  度,  建  立「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 查原則實施     計畫  」於   96  年  6  月  底 前向  本 會  提報,本  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收  到  各銀行所提報       計畫後    ,  將  與各銀行   逐  一  溝  通  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 ,  經 本  會  核 准後  實施,本  會 亦  將每  年  檢討該計畫     之 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情形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各銀行應   建 立之「監理     審 查原則實施      計畫  」,內   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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