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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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35
順
擬
次
發行
本適足
率
)
,
位
為第二類自有資本或第三
宜 乙節 債券 ,查 做 次 順 位 債券除發行時表 彰
類自有資本之發行事
該 債權 憑 證於 破 產 清算 之求 償 順 位 次 於 普 通債權人之約定
外,其性質屬支應中 長 期資金 而 還 本 付 息 之中 長 期債務工
具,係屬金融債券之一種,銀行應 依 「銀行金融債券發行
辦法」之規定申 請 核 准 發行。
三、有關銀行 持 有其他銀行發行 做 為自有資本之 次 順 位 債券,
規定以百分之百之信用 風險 權 數 衡量 。
三、「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 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 法 說 明及表 格 」。
金管會 96.1.4. 金管銀 字第 09610000025 號令修正
四、自 96 年 起 實 施 新 巴塞爾 資本 協 定 後 本國銀行應配合遵 循 事 宜 。
金管會 96.2.14. 金管銀 字第 09610000250 號函
主 旨 : 有關本國銀行自 96 年 起 實施 巴塞 爾 資本 協 定 後 ,各項應 配 合遵
說明 : 循 事 宜如 略 說明, 請 查 照 。
三
( 一
~
)
四、為遵 循 新 巴塞 爾 資本 協 定第二支 柱 監理 審 查原則,各本國銀
行應遵 循 事 宜如下:
各本國銀行應 依據 本 身 規 模 及業務 複雜 度, 建 立「監理
審 查原則實施 計畫 」於 96 年 6 月 底 前向 本 會 提報,本 會
於收 到 各銀行所提報 計畫後 , 將 與各銀行 逐 一 溝 通 討
論 , 經 本 會 核 准後 實施,本 會 亦 將每 年 檢討該計畫 之 執
行 情形 。
各銀行應 建 立之「監理 審 查原則實施 計畫 」,內 容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