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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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4 銀行法法令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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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
比率
項規定,資本
總
另 淨 值 占 資產 嚴 重 不足 比率 者 係指自有資本與 於 2% 者 , 亦 視 為資本 性資產之 嚴 重 不足。 低 於
低
,
2%
額
四、現行條文第 2 項 前 段 移 列至第 4 項, 另將 第 1 項所 稱 之一定 比率 、
銀行自有資本及 風險 性資產之 範圍 及 計算方 法、資本 等 級 之 劃 分及
審 核 等 事項之辦法, 授 權 主 管機關定之。
五、現行條文第 2 項 後 段 及第 3 項係 主 管機關對銀行不 同 資本 等 級 所 採
取 之限制 措 施,相關機制 已 規定於修正條文第 44 條之 1 及第 44 條
之 2 ,為 避免重 複 規定, 爰 予刪除。
【行政令函】
一、對票券金融公司之債權得 否比 照對銀行之債權適用 20% 風 險權 數 釋
義。
財政部金融局 82.10.7. 台融局 第 821155312 號函
關於
旨
主
:
照 對銀行之債權適用 貴會函請 釋 示 對 票 券金融公司之債權或 風險 權 數乙 案 , 未 經 其保證之債權 意, 請 查 照 得比
便同
。
20%
說明 : 二、 我 國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 之 計算方式 係 依 國際 清算 銀
行發 布 之國際性規 範訂 定, 依 其規定,對 票 券金融公司之
債權非屬 得 適用 20% 風險 權 數 者 ,為維 持我 國相關法規與
國際規 範 之一 致 性,所 請未 便 照准 。
二、有關 次 順 位 債券之 屬 性及 風 險權 數 釋 疑 。
財政部 88.1.28. 台財融第 88704321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貴 行所 詢次 順 位 債券發行之相關事 宜 乙 案 ,有關 次 順 位 債券
之屬性及 風險 權 數 部分, 復 如 說明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有關本國銀行為 強 化其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 ( 簡稱 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