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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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2 銀行法法令彙編
查核各金融機構之實際
十、本行及本行委託之行
庫
虛偽 不實 情 節 重 大 者 ,本行 分 別 得 派 員檢 查。 流 動準備,其有
金融機構之 流 動準備 比率未達最 低 標準 者 , 由 本行 洽 請 金管 會 或 農
委 會 通 知 於限期內調整。
十一、銀行及全國 農 業金 庫 應 依 本行金融業務 檢 查處規定, 按 月 傳 送
「新臺 幣到 期日期限 結 構分 析 表」 ( 附表三 ) 至「銀行及 票 券公
司監理資 料 申報 窗 口 網站 」,並控管 未 來 1 天 至 30 天 資金 流量
之期 距缺 口。
前 項 計算 「新 台幣到 期日期限 結 構分 析 表」所 使 用之 歷 史 經 驗 值
等參 來 數 ,應 至 函 30 報本行金融業務 天 資金 流量 之期 檢 查處備查 負 缺 口 ; 修正時 本行 亦同 定之 。 參考 值
超過
天
1
訂
未
距
者
農
或
洽 ,應立 會 即 通報本行業務 委 會 。 局 ,說明原 因 及其 因 應 措 施 ; 本行 另 分
金管
本行 得 要求銀行及全國 農 業金 庫 就 第一項 填 報之「新臺 幣到 期日
期限 結 構分 析 表」說明資金 流量 期 距缺 口 情形; 於 必 要時,並 得
派 員檢 查。
( 附表 略 )
(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、範圍及計算方法 )
第四十四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 險性資產之 比 率 , 不 得 低 於一定 比 率 。
併
編
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
亦
資本與 風 險性資產之 比 率 製 合 同。 報表 時 ,其合 併 後 之自有
,
銀行依自有資本與 風 險性資產之 比 率 , 劃 分下列資本等
級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