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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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2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核各金融機構之實際
           十、本行及本行委託之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庫
               虛偽  不實  情  節 重  大 者  ,本行  分  別 得 派  員檢  查。     流  動準備,其有
 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之      流 動準備   比率未達最     低 標準  者 , 由  本行  洽 請  金管  會 或 農
               委 會 通 知 於限期內調整。

           十一、銀行及全國         農 業金   庫 應  依 本行金融業務      檢  查處規定,    按 月  傳 送
                 「新臺    幣到  期日期限    結 構分   析  表」  (  附表三  )   至「銀行及  票  券公
                 司監理資     料 申報  窗 口  網站  」,並控管    未 來  1  天 至  30  天 資金  流量

                 之期  距缺   口。
                 前 項 計算   「新  台幣到   期日期限    結 構分  析 表」所   使 用之   歷 史 經 驗 值

                 等參  來 數 ,應  至 函 30 報本行金融業務  天  資金  流量  之期 檢 查處備查  負  缺  口 ; 修正時  本行  亦同  定之 。   參考  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
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
                 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距
                 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洽  ,應立  會  即  通報本行業務 委 會  。    局  ,說明原  因  及其  因  應  措  施  ;  本行  另  分
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
                 本行  得  要求銀行及全國       農  業金  庫 就  第一項  填  報之「新臺    幣到  期日
                 期限  結  構分  析 表」說明資金      流量  期  距缺  口 情形;  於 必  要時,並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派 員檢  查。
                 ( 附表  略 )



            ( 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、範圍及計算方法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  銀行自有資本與             風  險性資產之    比 率 ,  不 得 低 於一定   比 率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本與    風 險性資產之     比 率  製  合 同。  報表     時  ,其合  併  後  之自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         風 險性資產之     比  率  , 劃  分下列資本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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