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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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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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本條係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動性,關係存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局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故  各國金融管理  日新增,  因  銀行資產之  有「  流  動資產  比率  」之規定。  者  之  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
           益及金融之安定,
           本法有關銀行各章中,           雖 對放款及    股 票 投資  訂 有 若  干 比率  之規定,    但 項
           目 有限,不足以       因 應全  盤 性之  需  要,為  此  特 增列本條,以     便必   要時  得 採
           行適  切 之通  盤 性  措 施。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           「金融機構     流 動  性 查 核 要 點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    96.12.25.  台央業字第  0960053983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一、中央銀行        (  以 下簡稱  本行  )   為 執 行中央銀行法第     25  條 暨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43  條之規定,    訂  定本要點。

           二、本要點所       稱  金融機構,      包括  銀行   (  本國銀行、外商銀行在臺分
               行  ) 、 農  業金融機構   (  農 會 信用部、  漁 會 信用部、全國       農 業金  庫 )   及


           三、金融機構應提  信用合作  社  。    流 動準備之各種新臺  幣 負債項  目如下:

                支 票 存款    (  包括  支 票 存款、保  付 支 票等  ) 。
                活 期存款。

                儲蓄存款      (  包括  活  期儲蓄存款、整存整      付  儲蓄存款、    零 存整   付 儲
                 蓄存款、整存       零  付 儲蓄存款、存本      取 息 儲蓄存款、行      員  儲蓄存款
                 等 , 但 扣  除其中   已  質借部分   ) 。

                定期存款      (  包括  定期存款、可轉     讓  定期存  單 等 , 但  扣 除其中   已 質
                 借部分   ) 。

                公 庫 存款  互   (  扣 除轉存本行國  。     庫 局 轉存款  後 之 淨 額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拆
               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淨貸差
                 金融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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