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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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
年
7
本條係於
動性,關係存款
當局多
故 各國金融管理 日新增, 因 銀行資產之 有「 流 動資產 比率 」之規定。 者 之 利
流
益及金融之安定,
本法有關銀行各章中, 雖 對放款及 股 票 投資 訂 有 若 干 比率 之規定, 但 項
目 有限,不足以 因 應全 盤 性之 需 要,為 此 特 增列本條,以 便必 要時 得 採
行適 切 之通 盤 性 措 施。
【行政令函】
「金融機構 流 動 性 查 核 要 點 」。
中央銀行 96.12.25. 台央業字第 0960053983 號令修正
一、中央銀行 ( 以 下簡稱 本行 ) 為 執 行中央銀行法第 25 條 暨 銀行法第
43 條之規定, 訂 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 稱 金融機構, 包括 銀行 ( 本國銀行、外商銀行在臺分
行 ) 、 農 業金融機構 ( 農 會 信用部、 漁 會 信用部、全國 農 業金 庫 ) 及
三、金融機構應提 信用合作 社 。 流 動準備之各種新臺 幣 負債項 目如下:
支 票 存款 ( 包括 支 票 存款、保 付 支 票等 ) 。
活 期存款。
儲蓄存款 ( 包括 活 期儲蓄存款、整存整 付 儲蓄存款、 零 存整 付 儲
蓄存款、整存 零 付 儲蓄存款、存本 取 息 儲蓄存款、行 員 儲蓄存款
等 , 但 扣 除其中 已 質借部分 ) 。
定期存款 ( 包括 定期存款、可轉 讓 定期存 單 等 , 但 扣 除其中 已 質
借部分 ) 。
公 庫 存款 互 ( 扣 除轉存本行國 。 庫 局 轉存款 後 之 淨 額 ) 。
拆
淨貸差
金融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