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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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
交易
回
(RP)
項第
10
4
1
票
券金融管理法第
第 項之 。 票 債券部 款至第 位 , 12 包括 款所列 附 賣 票 券,以合於 (RS) , 但 不 包括 附 買 回 交易 條
第 1 款規定,並自 貨幣市 場 買入者 為限。
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14 款所列資產 充當流 動準備資產之金額,金融
機構 已依據 財務 會計 準則公報第 34 號 規定列帳 者 ,應 依下 列規定
計算;但 尚 未依前 述 公報列帳 者 ,不在 此 限 :
帳列「公 平 價值變動列 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」項 下 之「交易 目的 金
融資產」及「指定公 平 價值變動列 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」 者 ,為 加
減 評價調整項 供 出售金融資產」 目後 之金額。 者 ,為 扣減累 計 減 損及 加 減 評價調整
帳列「備
持
帳列「
項 目後 之金額。 有至 到 期日金融資產」或「 無 活 絡 市 場之債務商品投
資」, 依下 列規定辦理 :
1. 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所列資產,為 扣減累 計 減 損 後 之金額。
2. 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4 款所列資產不 得充當流 動準備。
第 1 項第 1 款應 扣 除以「銀行業存款 - 準備金 乙 戶」質借之金額。
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14 款 已 列 入流 動準備之各項資產,應 扣 除 已 設
質或其他 已供 擔 保之部分。 但 提 供 本行作為日 間 透 支、 重 貼 現、 短
期融通及 擔 保放款融通之 擔 保 者 , 就 其 未清 償 之金額, 逐 日自 流 動
六、第 準備資產中 3 點第 6 扣 除。 互 拆 淨貸差 」及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「金融
款「金融業
業 互 拆 淨 借 差 」,應 先按 月 彙 計 全月 淨 額。 淨 額為 貸差 者 , 逐 日 填
列日 平均 數 ,作為 流 動準備之負債 計 提 基 礎 ; 淨 額為借 差 者 , 逐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