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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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
               (RP)
                   項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金融管理法第
               第  項之 。    票  債券部  款至第  位  , 12 包括 款所列  附  賣 票 券,以合於   (RS)  ,  但  不  包括  附  買  回  交易 條
               第  1  款規定,並自     貨幣市   場 買入者   為限。
               第  1  項第  4  款至第  14  款所列資產    充當流   動準備資產之金額,金融
               機構  已依據    財務  會計  準則公報第      34  號 規定列帳   者 ,應  依下   列規定
               計算;但    尚  未依前   述  公報列帳   者  ,不在  此 限 :
                帳列「公     平 價值變動列     入  損益之金融資產」項        下 之「交易     目的  金
                 融資產」及「指定公          平 價值變動列     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」         者 ,為  加

                 減 評價調整項  供  出售金融資產」 目後  之金額。    者  ,為  扣減累  計  減  損及  加  減  評價調整
               
                 帳列「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
                 帳列「
                 項  目後  之金額。  有至  到   期日金融資產」或「   無  活 絡  市  場之債務商品投
                 資」,   依下   列規定辦理     :
                 1.   第  1  項第  4  款至第  6  款所列資產,為   扣減累   計 減 損 後  之金額。

                 2.   第  1  項第  7  款至第  14  款所列資產不  得充當流    動準備。
               第  1  項第  1  款應  扣 除以「銀行業存款       -   準備金  乙  戶」質借之金額。
               第  1  項第  3  款至第  14  款 已 列 入流  動準備之各項資產,應          扣 除 已 設

               質或其他     已供  擔 保之部分。     但 提 供 本行作為日     間 透 支、   重 貼 現、  短
               期融通及     擔 保放款融通之      擔  保 者 , 就  其 未清  償  之金額,  逐 日自  流 動



           六、第  準備資產中  3  點第  6  扣  除。     互 拆 淨貸差  」及第  5  點第  1  項第  2  款「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「金融業
               業  互 拆 淨 借  差 」,應  先按  月 彙  計 全月  淨  額。  淨 額為  貸差  者  , 逐 日 填
               列日  平均  數  ,作為   流  動準備之負債     計 提  基 礎 ; 淨  額為借  差  者 , 逐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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