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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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2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透
           三、中央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,
                 間  , 週  一至  過台 週  灣  票據 上  交  換  時  30  將利率  下 資  訊 5 傳  輸  給  媒  體  機構之作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午
               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午
           ( 附件  略 )

            (  存款準備金比率    )
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 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,應依中央銀行所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 率 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備   金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,由中央銀行                 洽  商主管機關定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97.12.30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
           一、  將 第  2  項「財  政 部」修正為「      主  管機關」,理     由 同 修正條文第      19  條。
           二、第    1  項 未 修正。
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

           「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               準備  金 調 整 及 查  核辦法」。    ( 附錄十二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    97.5.23.  台央業字第  0970028920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 (  現金儲值卡之發行    )

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之一  銀行發行現金              儲 值 卡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,並依中央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之規定提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  洽 商中央銀行定之。  準備  金  ; 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主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所稱現金       儲  值  卡 ,謂發  卡  人  以電子  、 磁  力  或 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  形 式  儲  存金  錢  價  值 ,  持卡  人得  以 所  儲  存金  錢  價 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全部或一部交        換  貨 物  或  勞 務,並得作為    多  用  途 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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