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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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25
透
三、中央銀行
所,
間 , 週 一至 過台 週 灣 票據 上 交 換 時 30 將利率 下 資 訊 5 傳 輸 給 媒 體 機構之作業
8
五為
午
時
分至
時。
午
( 附件 略 )
( 存款準備金比率 )
第四十二條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,應依中央銀行所定 比 率 提
準備 金。
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,由中央銀行 洽 商主管機關定之。
(97.12.30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 將 第 2 項「財 政 部」修正為「 主 管機關」,理 由 同 修正條文第 19 條。
二、第 1 項 未 修正。
【行政令函】
「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 準備 金 調 整 及 查 核辦法」。 ( 附錄十二 )
中央銀行 97.5.23. 台央業字第 0970028920 號令修正
( 現金儲值卡之發行 )
第四十二條之一 銀行發行現金 儲 值 卡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,並依中央銀
行之規定提列
機關 洽 商中央銀行定之。 準備 金 ;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主管
前項所稱現金 儲 值 卡 ,謂發 卡 人 以電子 、 磁 力 或 光
學 形 式 儲 存金 錢 價 值 , 持卡 人得 以 所 儲 存金 錢 價 值
之全部或一部交 換 貨 物 或 勞 務,並得作為 多 用 途 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