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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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2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二、關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隨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率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   貴會擬   自  95  準 年  1  月  碼 連  動,  ,  將  在 牌  基  本放款 上  以附  利率 註方式  牌  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更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示  , 而 不 再 直  接 牌 告 基  本放款  利率  乙節  , 同 意備查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至於    研  議 在不  違反  與客  契  約約定,及不      影響  舊  貸  戶權益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 提 下  ,調  高  「  基 準  利率  」  結 構中「一定  比率  」之可行    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 乙節  ,  因 涉  及  舊 貸  戶權益、銀行對於不      同 放款客   群  訂 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公  平 性,及   基  準 利率訂   價制度之     透 明化,   仍請審   慎研   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函  報。
           十三、「金融機構利          率牌  告要  點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    95.5.30.  台央業字第  0950029298  號令修正
           一、金融機構       牌 告新  台幣  存款  利率  及放款   利率  ,除法   令另  有規定    者 外,

               依  本要點辦理。
           二、金融機構收        受 新  台幣  各類  別 存款   (  即  活 期存款、  活  期儲蓄存款、定

               期存款、定期儲蓄存款           )  , 得依  存款金額    (  如 以百  萬元  之  倍數  為 單
               位  )   分 段  自 由 牌 告其  利率  。
           三、定期性存款分         段 金額以   每 筆  定存金額為準,      活  期性存款分     段 金額以

               同  一帳戶  每  月之日   平均  餘 額為準。
           四、金融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象
               款、定期儲蓄存款  得  對  同  一類 )   按 存款對   (  即  活  期存款、  牌 告不  活  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  , 但 應  函 報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性質
               央銀行備查。
           五、  前 三點規定,於金融機構收            受 基層  金融機構或中      華 郵 政  公司轉存款
               之  情形  ,不適用之。
           六、信託投資公司收          受由  公司代為    確 定用途信託資金之        利率   牌 告,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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