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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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23
日
起
:
二、關於
1
說明
銀行
隨基
利率加
且
方式 貴會擬 自 95 準 年 1 月 碼 連 動, , 將 在 牌 基 本放款 上 以附 利率 註方式 牌 告
變更為
板
告
表 示 , 而 不 再 直 接 牌 告 基 本放款 利率 乙節 , 同 意備查。
三、至於 研 議 在不 違反 與客 契 約約定,及不 影響 舊 貸 戶權益之
前 提 下 ,調 高 「 基 準 利率 」 結 構中「一定 比率 」之可行 方
案 乙節 , 因 涉 及 舊 貸 戶權益、銀行對於不 同 放款客 群 訂 價
之公 平 性,及 基 準 利率訂 價制度之 透 明化, 仍請審 慎研 議
後函 報。
十三、「金融機構利 率牌 告要 點 」。
中央銀行 95.5.30. 台央業字第 0950029298 號令修正
一、金融機構 牌 告新 台幣 存款 利率 及放款 利率 ,除法 令另 有規定 者 外,
依 本要點辦理。
二、金融機構收 受 新 台幣 各類 別 存款 ( 即 活 期存款、 活 期儲蓄存款、定
期存款、定期儲蓄存款 ) , 得依 存款金額 ( 如 以百 萬元 之 倍數 為 單
位 ) 分 段 自 由 牌 告其 利率 。
三、定期性存款分 段 金額以 每 筆 定存金額為準, 活 期性存款分 段 金額以
同 一帳戶 每 月之日 平均 餘 額為準。
四、金融機構
存款
別
同
利率
象
款、定期儲蓄存款 得 對 同 一類 ) 按 存款對 ( 即 活 期存款、 牌 告不 活 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 , 但 應 函 報中
、性質
央銀行備查。
五、 前 三點規定,於金融機構收 受 基層 金融機構或中 華 郵 政 公司轉存款
之 情形 ,不適用之。
六、信託投資公司收 受由 公司代為 確 定用途信託資金之 利率 牌 告,準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