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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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8 銀行法法令彙編
後
契
制
乙 之 基 本放款 如 說明二、三, 利率 , 按 原 請 約 加 減碼 , 再加計 固 定調整 幅 度 計
復
照
案
。
查
價
,
說明 : 二、為維護整 體 金融 秩 序與 健 全銀行 經 營業務, 貴 行 仍 以 採單 一
基 本放款 利率 為 宜 。
三、 貴 行改制商業銀行 前 、 後 基 本放款 利率 之調整,可 比照 74
年 間 國內行 庫 建 立 基 本放款 利率 處理 模 式 辦理, 亦 即貴 行
於改制 後 新 基 本放款 利率 公 布後 之 45 日內,以公 平 合理之
原則,與借款戶 協 議 按 改制 後 之 基 本放款 利率 作 計 價 基 礎
修 訂 改制 前已 存在之放款約 據 , 如 協 議 不 成 立, 亦 應公 布
以原約 定調整 據上 幅 原 訂 基 本放款 利率 有 與 該 基 本放款 按 該 利率 定 之 差 距 為
效
據
期
間
度,並於原約
隨
固
內
幅
固
度,
行
貴
件 ) 。 基 本放款 利率 浮 動調整 ( 如 協 議 不 成 有關 釋 例 詳 附
上 述 處理 方式 應適用於各類 貸 款, 而 非 僅 適用於 某 一類 貸
款。
( 附件 略 )
五、銀行辦理 消費 性貸款收 取 規 費 及開辦性 質 之 手 續 費 應 充 分 告知 並將
準書
收
取
標
面明
。
揭露
確
財政部 91.8.20. 台財融 字第 0911000443 號令
主 旨 : 銀行辦理 消 費 性 貸 款 如向 客戶收 取 手 續 費 時,不 得 按 月 隨 利 息 收
取; 收 取 「規 費 」或「開辦」性質之 手 續 費 ,銀行應 向 消 費 者充
分告 知 ,並 將 手 續 費 收 取 標準以 書 面 方式 明 確揭露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