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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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8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
                 制
                   乙  之  基  本放款 如  說明二、三, 利率  ,  按  原 請  約  加  減碼    ,  再加計  固  定調整  幅  度  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
                 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為維護整       體  金融  秩 序與  健 全銀行  經 營業務,    貴 行  仍 以 採單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本放款   利率  為  宜 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貴 行改制商業銀行       前 、  後 基 本放款   利率  之調整,可     比照    74
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間 國內行  庫  建  立 基  本放款  利率  處理  模  式  辦理,  亦  即貴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改制   後 新 基  本放款  利率  公 布後  之  45  日內,以公     平 合理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,與借款戶        協 議  按  改制  後 之  基  本放款  利率  作 計 價  基 礎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  訂 改制  前已  存在之放款約      據 ,  如  協 議  不  成 立,  亦 應公  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原約  定調整  據上  幅 原  訂  基 本放款  利率  有 與  該  基 本放款 按  該 利率  定 之 差  距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,並於原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幅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 ) 。 基  本放款  利率  浮  動調整   (  如  協  議  不  成  有關  釋  例  詳  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 述  處理  方式  應適用於各類     貸  款,  而 非  僅  適用於  某 一類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( 附件  略 )
           五、銀行辦理       消費  性貸款收    取 規  費 及開辦性   質 之 手  續 費 應 充  分 告知  並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準書
               收
               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揭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1.8.20.  台財融   字第  0911000443  號令
           主 旨  : 銀行辦理    消 費 性  貸 款 如向  客戶收  取  手 續 費 時,不  得 按  月 隨 利 息 收
                 取;  收 取  「規  費 」或「開辦」性質之         手 續 費 ,銀行應    向  消 費 者充
                 分告  知 ,並   將 手 續 費  收 取 標準以  書 面 方式  明 確揭露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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