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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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13




            (  無擔保放款或保證之限制及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  要時  ,經  洽  商中央銀行   後  ,得對銀行     無
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  中央主管機關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保之放款或保證,         予以  適 當 之  限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於        必  要時  ,經  洽  商中央銀行    後 ,得就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要 資產與主    要 負債之   比 率  、主  要  負債與  淨值  之 比  率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其   標 準  。 凡 實  際 比  率 未  符規定  標 準  之銀行,中央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機關   除 依規定處    罰 外,並得     限 制其分配    盈 餘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所稱主      要 資產及主    要 負債,由中央主管機關           斟酌   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銀行之業務性       質 規定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81.10.30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           一、為   健 全金融機構之       經 營,保障存款人       利 益,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之

               管理,   向 為各國金融監理之         重  點,  而 現行條文   僅  對資產  面  之放款與
               保證規   範 ,  難 符 現 階 段  金融監理之    需 要,  爰  增列第   2  項規定  就 銀行
               主  要資產與    主 要負債之    比 例、  主 要負債與    淨 值之  比 例規定其標準,

               及明定   未符   規定標準    者  之規  範方式  。
           二、
    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機關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列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標準
               境  要資產與  認  主  要負債監理之  亦隨  之變動,  重  點, 爰  因  各銀行業務性質不  3  項 授 權中央  同  ,  且因  環
                 改變,
               之。

            (  擔保物放款值及最高放款率之決定          )
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  借款人所提           質物  或  抵押物  之放款   值 ,由銀行    根  據其  時 值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折 舊率  及銷售性,     覈實  決 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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