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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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13
( 無擔保放款或保證之限制及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 )
必 要時 ,經 洽 商中央銀行 後 ,得對銀行 無
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
擔保之放款或保證, 予以 適 當 之 限 制。
中央主管機關於 必 要時 ,經 洽 商中央銀行 後 ,得就銀行
主 要 資產與主 要 負債之 比 率 、主 要 負債與 淨值 之 比 率 ,
規定其 標 準 。 凡 實 際 比 率 未 符規定 標 準 之銀行,中央主
管機關 除 依規定處 罰 外,並得 限 制其分配 盈 餘 。
前項所稱主 要 資產及主 要 負債,由中央主管機關 斟酌 各
類銀行之業務性 質 規定之。
(81.10.30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為 健 全金融機構之 經 營,保障存款人 利 益,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之
管理, 向 為各國金融監理之 重 點, 而 現行條文 僅 對資產 面 之放款與
保證規 範 , 難 符 現 階 段 金融監理之 需 要, 爰 增列第 2 項規定 就 銀行
主 要資產與 主 要負債之 比 例、 主 要負債與 淨 值之 比 例規定其標準,
及明定 未符 規定標準 者 之規 範方式 。
二、
主
管機關定
主
增列第
定標準
境 要資產與 認 主 要負債監理之 亦隨 之變動, 重 點, 爰 因 各銀行業務性質不 3 項 授 權中央 同 , 且因 環
改變,
之。
( 擔保物放款值及最高放款率之決定 )
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所提 質物 或 抵押物 之放款 值 ,由銀行 根 據其 時 值 、
折 舊率 及銷售性, 覈實 決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