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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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2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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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8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兼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 月  14  善  台  財融字第  而由  89740172  其他行  庫派  員組成經  所  稱  之 營 團  ,係  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隊
                  指為處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不
                  駐 該  機構  參  與實際  經 營之例外    情形  。 邇  來本  局  發現有銀行     經 理
                  人 擔  任該  銀行轉投資非銀行之金融相關事業                經  理人,並   稱  其 僅
                  於 該  金融相關事業實際        執 行  職  務,  嗣再  引旨  揭函  釋認  非屬  兼任
                  之 情形  , 上  述 兼任  行為顯   已  誤  解旨  揭函  釋  係為處理  經  營不  善 金
                  融機構之意旨,       爰 予  重 申,以  避免  類似  個案  錯誤  引用。

           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
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之二  銀行負     項之  準  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人應  具備  之資  格 條件、     兼職  限 制及應遵行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具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 人  ;已  前項 充  準  則所定之資  當 然 解  格  條件者,    不  得  充  任銀行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97.12.30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
           按 目前  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」除                  訂 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
           格條件外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兼任
           資關係或為合併或處理  尚  包括  不具資格條件之解  問 題 金融機構之  任  、解 要  任後 因素  登  記及銀行負責人  其他銀行或金  因  投
           融機構   職 務之相關     特 別  規定,為   使 該 準則之   授 權明  確 且 充 分,   爰 修正第
           1  項規定並增    訂 第  2  項。
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
           「銀行負    責 人應   具備  資 格 條件  準 則」。   ( 附錄十一   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7.5.23.  金管銀   字第  09720001950  號令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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