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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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2 銀行法法令彙編
日
:
89
7
年
說明
按
兼任
號函
釋
經 月 14 善 台 財融字第 而由 89740172 其他行 庫派 員組成經 所 稱 之 營 團 ,係 進
金融機構
隊
指為處理
營不
駐 該 機構 參 與實際 經 營之例外 情形 。 邇 來本 局 發現有銀行 經 理
人 擔 任該 銀行轉投資非銀行之金融相關事業 經 理人,並 稱 其 僅
於 該 金融相關事業實際 執 行 職 務, 嗣再 引旨 揭函 釋認 非屬 兼任
之 情形 , 上 述 兼任 行為顯 已 誤 解旨 揭函 釋 係為處理 經 營不 善 金
融機構之意旨, 爰 予 重 申,以 避免 類似 個案 錯誤 引用。
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)
(
責
第三十五條之二 銀行負 項之 準 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人應 具備 之資 格 條件、 兼職 限 制及應遵行事
未具備
責 人 ;已 前項 充 準 則所定之資 當 然 解 格 條件者, 不 得 充 任銀行負
任。
任者,
(97.12.30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按 目前 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」除 訂 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
格條件外,
需
等
而兼任
資關係或為合併或處理 尚 包括 不具資格條件之解 問 題 金融機構之 任 、解 要 任後 因素 登 記及銀行負責人 其他銀行或金 因 投
融機構 職 務之相關 特 別 規定,為 使 該 準則之 授 權明 確 且 充 分, 爰 修正第
1 項規定並增 訂 第 2 項。
【行政令函】
「銀行負 責 人應 具備 資 格 條件 準 則」。 ( 附錄十一 )
金管會 97.5.23. 金管銀 字第 09720001950 號令修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