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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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09
二、第三人為銀行
而持
從 有之出資 公司 而持 額 。 額 。
屬
三、第三人為銀行之
有之出資
前項所稱銀行之 從 屬 公司之範圍,適用公司法第三
百 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。
(89.11.1. 新增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 防止 銀行以 迂迴 間 接之 方 法 將 轉投資 企 業之出資額,分散 由 銀行
之 從 屬公司 持 有, 藉 以規 避 本法對銀行辦理關係人 授 信限制之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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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,
銀行轉投資
範 , 爰 參考 公司法關係 企 業章第 從 屬公司 條之 單 11 獨 或合併 將 有 該企 業之
將
持
銀行之
業之出資額明定,應
企
出資額
。
補
強
漏洞
規 範 之 等情形 , 一併 予以適 計入 ,以 合理之 因 應 企 業 集團形成後 , 將 造 成 本法現行
當
而
( 吸收存款方法之限制 )
第三十四條 銀行 不 得於規定利 息 外, 以 津 貼、 贈 與或其他 給 與 方 法 吸
收存款。但對於信託資金依 約 定發 給 紅 利者, 不在 此
限 。
(64.7.4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本條係 就 舊 法第 35 條第 1 項文字酌作修正, 舊 條文第 2 項則 已 併定於
第八章「罰則」之內。
銀行提供 贈 品 招攬 新 客戶之 研究 適 當 性。
金管會 95.7.7. 金管銀 字第 09550002750 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