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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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  21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銀行之權益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響
           事,以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重
                   會
               董  事  使  其投資權 組織  ,  利  ,  故  上  開規定顯有  感  執  行 困 難  ,  爰  於  68  年  12  月  被  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,至
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訂但書   規定,   俾  符 實際  需 要。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           一、  監 管 小 組 調  派 人 員 適用銀行法第       35  條之  1  及銀行負  責  人應  具備  資
               格  條件  準 則適用   疑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7.14.  台財融第  89740172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貴  行  (  庫 )   依  本  (89)   年  6  月  27  日 會 商 結論組成經  營  團 隊 進 駐 ○

                  ○ 信託投資公司      參 與實際   經 營,其中有關銀行法第           35  條之  1  及
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適用疑                    義 ,  釋 如  說明,  請 查

                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銀行法第     35  條之   1  所 稱 「  兼任  」,指一人   同 時在二   家  (  含 )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實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該經
                  經  銀行實際 派  僅 在其中一 執  行  職  務  而  言  ,至於  執  同  一期 務  間  在二 尚  家  銀行  任職  ,  但
                    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屬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
                  派 人  員  對 未  實際  執  行負責人  職  務之銀行   而  言 ,非屬銀行負責人
                 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           稱 之「銀行負責人」,不適用             該 準則之
                  規定,   但 對實際   執  行負責人    職  務之銀行    而  言 ,則應適用    該  準則
                  之規定。
           二、前   揭 函 釋所稱「     兼  任」  係 指為處理經營     不 善 金融機構    而 由其他行庫
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隊
               派
                 員
                   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.6.13.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參  與  實  際經營之例外情  銀局   字第  09710001570  形  。   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重  申  89  年  7  月  14  日 台 財融字第  89740172  號函 釋 所  稱 之 兼任  ,
                  請 查 照 並轉  知 所屬  會員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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