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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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 21
投資銀行之權益及
影響
事,以行
情形重
會
董 事 使 其投資權 組織 , 利 , 故 上 開規定顯有 感 執 行 困 難 , 爰 於 68 年 12 月 被 投資
之
5
日增
大,至
銀行
訂但書 規定, 俾 符 實際 需 要。
【行政令函】
一、 監 管 小 組 調 派 人 員 適用銀行法第 35 條之 1 及銀行負 責 人應 具備 資
格 條件 準 則適用 疑 義。
財政部 89.7.14. 台財融第 89740172 號函
主 旨 :貴 行 ( 庫 ) 依 本 (89) 年 6 月 27 日 會 商 結論組成經 營 團 隊 進 駐 ○
○ 信託投資公司 參 與實際 經 營,其中有關銀行法第 35 條之 1 及
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適用疑 義 , 釋 如 說明, 請 查
照 。
說明 : 銀行法第 35 條之 1 所 稱 「 兼任 」,指一人 同 時在二 家 ( 含 ) 以
上
銀行實際
者
行
家
職
,
;該經
經 銀行實際 派 僅 在其中一 執 行 職 務 而 言 ,至於 執 同 一期 務 間 在二 尚 家 銀行 任職 , 但
調
非屬之
調
派 人 員 對 未 實際 執 行負責人 職 務之銀行 而 言 ,非屬銀行負責人
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 稱 之「銀行負責人」,不適用 該 準則之
規定, 但 對實際 執 行負責人 職 務之銀行 而 言 ,則應適用 該 準則
之規定。
二、前 揭 函 釋所稱「 兼 任」 係 指為處理經營 不 善 金融機構 而 由其他行庫
成
經營
團隊
派
員
組
該
機構
進
駐
97.6.13.
金管會 參 與 實 際經營之例外情 銀局 字第 09710001570 形 。 號函
主 旨 :重 申 89 年 7 月 14 日 台 財融字第 89740172 號函 釋 所 稱 之 兼任 ,
請 查 照 並轉 知 所屬 會員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