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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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6 銀行法法令彙編
七、規定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發行一 年期以下受益證券之相關規範
財政部 93.2.10. 台財融 字第 0938010105 號令
茲 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 1 年期以 下受 益證券 ( 下稱 短 期 受 益證
券 ) 之相關規 範如下:
一、 涉 及 票 券金融管理法部分 : ( 略 )
二、 涉 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部分 :
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4 條所定借 入 款項之 目的 , 包括 為 避免
基 礎 資產之現金 流量 與 受 益證券 付 款期不一 致 所生資金 缺 口, 由
其他金融機構提 供 之 流 動性資金額度。資產信託證券化 計畫 ,應
載明借 如 於申 入 資金之 時不 數 額、時期、期 使 間 、用途、 容確 定之程序及告 擔 保 等 事項。 知受 上 開事
請
項
益人
其內
確
定,應載明
受
期
之 方 法。 益證券之轉 讓 , 得 以 空白背書方式 為之。本部 92 年 6 月
短
10 日 台 財融 字第 0920025919 號令 ,核定發行期限在 1 年以內
之 受 益證券及資產 基 礎 證券為 短 期 票 券,其 依據 係 票 券金融管理
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4 目 「其他 經主 管機關核 准 之 短 期債務 憑 證」
,並 未 限制以商業本 票形式 發行。
承銷 短 期 票 券之 票 券商, 得 擔 任 短 期 受 益證券之 簽 證機構,不 受
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之限制。
三、 涉 及銀行法部分 :
資產信託證券化
銀行
,銀行
得
條之 依 之 授 信業務項 目 計畫 提 供流 於本部核定之業務項 動性資金額度,屬銀行法第 下 辦理之。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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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 資產信託證券化 計畫 ,銀行提 供流 動性資金額度予 受 託機構,
且 授 信 契 約明 訂 僅 得 對信託財產 聲請 法 院 裁 定 後 強 制 執 行,於 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