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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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03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
           三、銀行辦理外幣授信  810595876  號函  規定辦理。  變  動 致 其   以新  臺幣  計算  之授信  總餘額超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
               同一人或同一關        係 人之授信    限額  ,可由客戶使用原定         額 度  至契約屆
               滿止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53577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銀行辦理外     幣授  信,  因 匯  率 變動 財政部  致  其以新臺 85.8.27.  台財融第 幣計算  之  授 信 總 餘 額
                 或 無 擔 保  授 信 總 餘  額 超過  同  一人或  同  一關係人之   授 信限額時,可

                 由
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照  客戶在    契  約期  間  內  繼  續  使  用原定之額度至  契  約  屆滿  為  止  ,  請  查
           四、本人配     偶均   未 與銀行有授信往來則         以  彼 等為負  責 人之企業授信得        不
               計入 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之  3  對同一關  係 人之授信    總餘額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6.3.13.  台財融第  86612281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 關於銀行法第        33  條之  3  對 同  一關係人之    授 信限額規定,       如 本
                 人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入
                 人之  配  偶  未  與  同  一銀行有 授 信時,  授  信往來,  應併  而  同  一銀行對 同  一關係人」  彼  等  擔  任  負責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
                 餘 額一  案  , 復 如 說明二,   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依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之  3  第  2  項規定,「  同 一關係人」之       範圍
                     適用第    25  條第  3  項規定,   即包括   本人、   配 偶 、二   親 等 以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血  親 及以本人或     配 偶  為負責人之    企 業。所   謂 「本人」係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與銀行有     授 信往來之自     然 人,  如  本人、  配  偶 均未  與  貴 行有  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信往來,則以本人為負責人之              企  業與  配 偶  為負責人之    企 業 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貴 行申辦    授 信  案 件時,  依上  開條文   得 不 計入  「 同 一關係人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授  信 總 餘 額。  惟仍  應注意   授 信 風險  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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