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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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 銀行法法令彙編
旨
:
本部
主
填
執 行監管人或接管人 依 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 務之人 派 員 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時, 33 條之 受 指 派
職
員
1
,不適用銀行法第
報「有 利 害 關係 者 」 建檔 資 料 之規定, 請 查 照 。
十四、銀行對政 府 及 因 政 府 為銀行負 責 人 而 有銀行法所稱之利 害 關 係 企
業辦理授信適用問 題 。
財政部 89.2.11. 台財融第 89723074 號函
主 旨 : 銀行對 政府 及 因 政府 為銀行負責人 而 有銀行法所 稱 之 利 害 關係 企
政府
因
一、銀行對
而
說明 : 業辦理 授 信時,其 政府 及 授 信程序適用 為銀行之負責人, 問 題 , 詳 如 說明, 屬於銀行法第 請 轉 知 。 33
條之 1 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之銀行有 利 害 關係之 企 業辦理 授
信,可不 計入 同 法第 33 條第 1 項 後 段 之規定金額中, 免依
該 條規定之核 貸 程序辦理,並 參 酌銀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
4 款辦理 ;惟 基 於銀行內部控制及 風險 管理之 需 要, 仍得參
考 同 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 精神 , 採 行 特 別 決議 之核 准 程
序,自行 訂 定內規辦理。
二、 惟若 有銀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 情形者 ,或 該 借款 企 業 另 因 政
府 以外之其他 民 股 或自 然 人關係 而 有 同 法第 33 條之 1 第 3
款或第
33 條規定之限制。 4 款 情形者 ,銀行對 該企 業之 授 信, 仍 應 受 同 法第
十五、關於政 府 為銀行股 東 , 以 政 府 或指 派 自 然 人代表 當選 為銀行 董 、
監 事 時 ,其銀行負 責 人 疑 義。
財政部 89.6.21. 台財融第 89735552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政府 為銀行 股 東 ,以 政府 或指 派 自 然 人代表 當選 為銀行 董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