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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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95
行
權,並推
使
會
職
體
,
集
台 財融第 選董 事 長 對外代表法人, 號函 規定,銀行法第 依 本部
月
11
4
年
日
760221708
76
33 條之 1 第 5 款所 稱 之代表人 僅 指 該 私 立 學校 之 董 事 長 ,
其 餘 各 董 事則非所 稱 之代表人。
七、釋 示銀行 因投資關 係派 其負 責人擔任 轉投資企業 董事等 職務疑義。
財政部 84.7.21. 台財融第 84727537 號函
主 旨 :承詢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 但書 適用疑 義 乙 案 , 復 如 說明
照
二,
。
說明 : 二、銀行 請 查 因 投資關係 派 任 其負責人 擔 任 轉投資 企 業之 董 事、監 察
人、 經 理人,除 該 被 投資 企 業為銀行、其他金融機構或證
券商, 依 銀行法第 35 條之 1 及第 35 條之 2 訂 定之「銀行
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」第 3 條第 13 款規定 情形 外,
法 無 規定 須經 本部核 准 。 惟 銀行對 該 轉投資 企 業辦理 授
信, 如未依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 但書 規定報 經 本部核
准者 ,不 得 排 除 利 害 關係人之限制。
八、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中「經理人」範圍釋義。
財政部 84.10.6. 台財融第 84331199 號函
主 旨 : 關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中「 經 理人」 範圍 疑 義 乙 案 , 復
如 說明二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之「 經 理人」,其設 置範圍 除 得
依 公司章程規定 認 定外, 另依民 法第 553 條規定,以明 示 或
默 示方式 , 經授 權有為商 號 管理事務及為其 簽名 權 利者 亦 屬
之。至於對 某 筆 授 信 無最 終 決 定權之人 員 , 尚 非銀行法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