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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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91




           十三、銀行     因會計年     度決  算後  淨值  降 低 ,  致 已撥  貸或  已 簽 約  尚 未撥  款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 件  逾越  銀行法關   係  人授信  限額  者得依原    契約繼續撥      貸 至  所
                 授信
                 訂 契約  期  限屆滿   為 止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2.5.29.  台財融   字第  0920025894  號令

           銀行  因 會計  年度   決算後   淨 值 降低  , 致 已撥  貸 或 已簽訂授    信 契  約 尚 未撥  款
           之 授  信 案 件,  超  逾銀行法第     33  條第  2  項 利 害 關係人之  授 信限額,或第
           33  條之  3  第  1  項對  同 一人、  同 一關係人或    同 一關係   企 業之   授 信限額規

           定 者  , 得依  原  契 約 繼 續  撥 貸 至所  訂契  約期限  屆滿  為  止 , 惟 應注意  風險  控
           管。


            (  有利害關係者之定義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
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之一  前二條所稱有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銀行負     責  人或辦理授信之  關  係  者,謂有下列情  職 員  之配  形 偶  、三  而  言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 內之  血 親 或二  親 等 以  內之  姻 親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負     責  人、辦理授信之        職 員  或前款有利     害 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  者 獨 資、合  夥 經營之事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銀行負     責  人、辦理授信之        職 員  或第一款有利      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  係  者  單 獨  或合  計持  有  超過  公司  已 發行股  份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  或資本  總額  百 分之十之企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銀行負     責  人、辦理授信之        職 員  或第一款有利      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  係  者為 監察  事、  監察  人或經理人之企業。但其  因  投資關  係  ,經中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或經理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核准      而 兼 任者,   不在  此 限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銀行負     責  人、辦理授信之        職 員  或第一款有利      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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