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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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91
十三、銀行 因會計年 度決 算後 淨值 降 低 , 致 已撥 貸或 已 簽 約 尚 未撥 款之
案 件 逾越 銀行法關 係 人授信 限額 者得依原 契約繼續撥 貸 至 所
授信
訂 契約 期 限屆滿 為 止 。
財政部 92.5.29. 台財融 字第 0920025894 號令
銀行 因 會計 年度 決算後 淨 值 降低 , 致 已撥 貸 或 已簽訂授 信 契 約 尚 未撥 款
之 授 信 案 件, 超 逾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 利 害 關係人之 授 信限額,或第
33 條之 3 第 1 項對 同 一人、 同 一關係人或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授 信限額規
定 者 , 得依 原 契 約 繼 續 撥 貸 至所 訂契 約期限 屆滿 為 止 , 惟 應注意 風險 控
管。
( 有利害關係者之定義 )
之一
第三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所稱有利
害
一、銀行負 責 人或辦理授信之 關 係 者,謂有下列情 職 員 之配 形 偶 、三 而 言 :
等
親
以 內之 血 親 或二 親 等 以 內之 姻 親 。
二、銀行負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職 員 或前款有利 害 關
係 者 獨 資、合 夥 經營之事業。
三、銀行負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職 員 或第一款有利 害
關 係 者 單 獨 或合 計持 有 超過 公司 已 發行股 份總
數 或資本 總額 百 分之十之企業。
四、銀行負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職 員 或第一款有利 害
董
關
董 係 者為 監察 事、 監察 人或經理人之企業。但其 因 投資關 係 ,經中央
係
事、
人或經理人
主管機關核准 而 兼 任者, 不在 此 限 。
五、銀行負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職 員 或第一款有利 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