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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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87
金保證,並對
授 信, 請 查 照 未獲 保證之 成 數 部分 已另 提足 夠 擔 保,應 視 為 擔 保
。
六、銀行對其利 害 關 係 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 足 擔保釋義。
財政部金融局 85.8.21. 台融局 第 85535280 號函
主 旨 : 所 詢 「銀行對其 利 害 關係 者 為 擔 保 授 信,應有十足 擔 保」 乙節 ,
其意指銀行對於 上 述 人 等 之 授 信 餘 額,應不 高 於 授 信 當 時銀行對
其提出之 擔 保品所估價值之一定 補 提 擔 保品, 成 數 ;惟 。 一 旦 擔 保品價值 貶 落
請
查
照
時,銀行應要求客戶
七、利 害 關 係 人 短 期授信 案 件申 請 改 為中、 長 期授信,應提 請董 事 會 同
意。
號
台財融字第
主 旨 :貴 行 函詢依 銀行法第 33 條第 財政部 1 項規定提 86.11.11. 經董 事 會決議 86652787 通 過 之 利
害 關係人 短 期 授 信 案 件, 若 原 擔 保值不變 而 在原核 貸 總 金額內,
就未
如 說明, 動用部分,於所 請 查 照 。 舉 兩 種 情形 是否 須再經董 事 會決議 一 案 , 復
說明 : 二、 貴 行 承 做 利 害 關係人 短 期 授 信 案 件,業 依 銀行法第 33 條第
1 項規定 經 2/3 以 上董 事出 席 及出 席 董 事 3/4 以 上 同 意,並
已 動用部分金額, 若擬 在原 擔 保值不變 且 在原核 貸 總 金額
內, 就未 動用金額部分 另 行申 請 改為中、 長 期 授 信, 因 原 契
約 授 信性質 已 變更, 仍 應 依上 述 規定提 請董 事 會 同 意。 惟如
仍 屬 短 期 授 信 契 約 僅 將 原 授 信用途變更,則 毋 庸 再依上 述 規
定提 經董 事 會 同 意。 但仍 應報 請董 事 會 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