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95

第一章 通則       187




                 金保證,並對
                 授  信,  請  查 照  未獲     保證之  成  數  部分  已另  提足  夠  擔  保,應  視  為  擔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
           六、銀行對其利        害 關 係 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         足 擔保釋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金融局      85.8.21.  台融局   第  85535280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所 詢 「銀行對其     利 害 關係  者 為 擔 保  授 信,應有十足     擔  保」  乙節  ,

                 其意指銀行對於        上  述 人 等 之  授 信 餘 額,應不  高  於 授 信 當  時銀行對
                 其提出之     擔  保品所估價值之一定  補  提  擔  保品,  成 數  ;惟  。 一  旦  擔 保品價值  貶 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
                 時,銀行應要求客戶
           七、利   害 關 係  人 短 期授信   案 件申  請 改 為中、   長 期授信,應提       請董  事 會 同
               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財融字第
           主 旨 :貴  行 函詢依   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第  財政部 1  項規定提  86.11.11.  經董  事 會決議  86652787  通 過 之 利
                 害 關係人    短 期 授 信  案 件,  若  原 擔 保值不變  而 在原核   貸 總  金額內,
                 就未

                 如 說明,  動用部分,於所  請 查 照 。     舉  兩  種  情形  是否  須再經董  事  會決議  一  案  ,  復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貴  行 承 做 利  害 關係人  短 期 授 信  案 件,業  依 銀行法第      33 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1  項規定  經  2/3  以 上董  事出  席 及出  席  董 事  3/4  以  上 同 意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已  動用部分金額,        若擬  在原  擔  保值不變    且 在原核   貸  總  金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內,   就未  動用金額部分      另 行申  請  改為中、   長 期 授 信,   因 原 契
                     約 授  信性質   已  變更,  仍  應 依上  述  規定提  請董  事 會 同  意。  惟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仍 屬  短 期 授 信  契 約 僅 將  原 授 信用途變更,則     毋 庸 再依上    述 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提   經董  事 會 同  意。  但仍  應報  請董  事  會 備查。
   190   191   192   193   194   195   196   197   198   199   2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