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94

186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
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中之現金增資,
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  資證明  書  為  計算  基  準日。  計入     淨  值  計算  ,並以  取得  中央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本規定     前 之 舊  授 信 案 件,  得依  原 契  約至所  訂 借期  屆滿  為 止  。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。

           三、對利    害 關  係 人授信   達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         額以  上者,   係  應由  董 事 會

               決  議 之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2.11.26.  台財融第  822219675  號函
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:貴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如  行  函請  釋  示  有關銀行法第 。    33  條第  1  項規定適用疑   義  乙  案  ,  復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銀行對其       利  害 關係人  授 信 達 中央  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         上者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經 三分之二以     上董   事出  席 及出  席 董  事四分之三以      上  之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意,   乃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第  1  項明定應  由董  事 會決議    之事項,
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得由董    事 會決議授    權常務   董 事 會 代為行   使 。

           四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業務                 仍 應與銀行各     單位  合 計  並適用銀行


               法相關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金融局      84.12.12.  台融局   第  84788234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         總 行管  轄 之分支機構,並       無獨  立人格,不      能

                  為權  利義  務  主 體  ;  其所辦理之   授 信業務    仍  應與銀行各    單位   授 信
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,整  體 而 言 仍 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,            復 請 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五、銀行對有利        害 關 係  者之授信,    若 經中  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足夠擔保者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數
               對未保證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5.8.21.  視為擔保授信。  85535236   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財融第
           主 旨  : 有關銀行對於其有        利 害 關係  者 之 授  信,  若經  中 小 企 業信用保證     基
   189   190   191   192   193   194   195   196   197   198   1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