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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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6 銀行法法令彙編
予
准
度中之現金增資,
驗 資證明 書 為 計算 基 準日。 計入 淨 值 計算 ,並以 取得 中央銀行
四、本規定 前 之 舊 授 信 案 件, 得依 原 契 約至所 訂 借期 屆滿 為 止 。
五、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。
三、對利 害 關 係 人授信 達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 額以 上者, 係 應由 董 事 會
決 議 之事項。
財政部 82.11.26. 台財融第 822219675 號函
主
:貴
旨
說明,
照
查
請
如 行 函請 釋 示 有關銀行法第 。 3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 義 乙 案 , 復
說明 : 二、銀行對其 利 害 關係人 授 信 達 中央 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 上者 ,
應 經 三分之二以 上董 事出 席 及出 席 董 事四分之三以 上 之 同
意, 乃 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明定應 由董 事 會決議 之事項,
不 得由董 事 會決議授 權常務 董 事 會 代為行 使 。
四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業務 仍 應與銀行各 單位 合 計 並適用銀行
法相關規定。
財政部金融局 84.12.12. 台融局 第 84788234 號函
主 旨 :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 總 行管 轄 之分支機構,並 無獨 立人格,不 能
為權 利義 務 主 體 ; 其所辦理之 授 信業務 仍 應與銀行各 單位 授 信
合 計 ,整 體 而 言 仍 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, 復 請 查 照 。
五、銀行對有利 害 關 係 者之授信, 若 經中 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,並
提足夠擔保者,應
成數
對未保證之
部分
已另
財政部 85.8.21. 視為擔保授信。 85535236 號函
台財融第
主 旨 : 有關銀行對於其有 利 害 關係 者 之 授 信, 若經 中 小 企 業信用保證 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