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92

184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下
               准  ,法人或合  授  信。  夥  組織  之信用機構,應  經  全  體  負責人一  致  決議始得   核

                 大額
           五、  美 國 聯 邦  準備理事    會 規則  O  規定  :會員  銀行對其    任 一 利  害 關係人之
               授  信 總 額不  得超過   2  萬  5  千美  元 ,  惟若符  合  下 列條件則不  受 限制,

               但最  高 均 不  得超過   50  萬 美 元:
                事 先 已獲得    大 多  數 董 事核  准  之 授 信。
                此 項 授  信有關人    員 放 棄 投 票  權。

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
           一、金融機構辦理行          員 貸款應符合市場利  財政部   率水  準  。      811736368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財融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.1.25.
           主 旨 : 各金融機構辦理行         員  貸 款時,應   符 合 市 場  利率  水 準,  請 查 照 。
           二、「銀行法第        33  條授權規定事項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2.9.22.  台財融第  821153859  號函訂定
           主 旨 :茲  規定「銀行法第        33  條 授 權規定事項」     如 說明,   請 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說明  : 一、銀行法第        33  條第  1  項所  稱授  信 達 中央  主  管機關規定金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,係指銀行對其        持 有實收資本     總 額  5%  以 上  之 企 業,或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負責人、      職員  或 主 要  股 東 ,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           授 信
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職員   有 利 害  關係  者 為  擔 保 授 信,其對  同  一 授 信客戶之    每 筆
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累  計 金額  達 新臺  幣  1  億  元 或各  該 銀行  淨 值  1%  孰  低 者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左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 同  類 授 信對  條第  規定  2  項之  授  信限額、  授  信  總  餘  額、  授  信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象
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所 稱授  信限額,指銀行對其         持 有實收資本      總  額  5%  以 上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 業,或本行負責人、         職員  或 主 要 股  東 ,或對與本行負責
   187   188   189   190   191   192   193   194   195   196   1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