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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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4 銀行法法令彙編
下
准 ,法人或合 授 信。 夥 組織 之信用機構,應 經 全 體 負責人一 致 決議始得 核
大額
五、 美 國 聯 邦 準備理事 會 規則 O 規定 :會員 銀行對其 任 一 利 害 關係人之
授 信 總 額不 得超過 2 萬 5 千美 元 , 惟若符 合 下 列條件則不 受 限制,
但最 高 均 不 得超過 50 萬 美 元:
事 先 已獲得 大 多 數 董 事核 准 之 授 信。
此 項 授 信有關人 員 放 棄 投 票 權。
【行政令函】
一、金融機構辦理行 員 貸款應符合市場利 財政部 率水 準 。 811736368 號函
台財融第
81.1.25.
主 旨 : 各金融機構辦理行 員 貸 款時,應 符 合 市 場 利率 水 準, 請 查 照 。
二、「銀行法第 33 條授權規定事項」。
財政部 82.9.22. 台財融第 821153859 號函訂定
主 旨 :茲 規定「銀行法第 33 條 授 權規定事項」 如 說明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一、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 稱授 信 達 中央 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
者 ,係指銀行對其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5% 以 上 之 企 業,或本
行負責人、 職員 或 主 要 股 東 ,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 信
之 職員 有 利 害 關係 者 為 擔 保 授 信,其對 同 一 授 信客戶之 每 筆
或 累 計 金額 達 新臺 幣 1 億 元 或各 該 銀行 淨 值 1% 孰 低 者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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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銀行法第
如左:
及 同 類 授 信對 條第 規定 2 項之 授 信限額、 授 信 總 餘 額、 授 信條件
象
所 稱授 信限額,指銀行對其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5% 以 上 之
企 業,或本行負責人、 職員 或 主 要 股 東 ,或對與本行負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