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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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8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塗
                     完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  第一 完成  順 轉 貸  案  件之代  銷  ,並應於合理作業期 償  作業。銀行  承 做  間   (2  上揭 至  代  個  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式 之轉   貸 案 ,  且 依據  銀行法第    37  條規定  覈 實 鑑 估,則類     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轉 貸  案授  信 擔  保品  順 位  雖 有 銜 接  問 題 , 惟  其本質應屬不動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登 記實務程序,       如無  意  圖 違反  銀行法第    33  條規定,    尚 不 影
                     響 該  條所  稱 之「十足    擔 保」。
           十、利   害 關 係 人授信    案 件 續約  或變更條件     仍 有銀行法第      33  條第  1  項規

               定之適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3.17.  台財融第  89706257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貴  行對應    受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第  1  項 後 段 核  貸 程序規  範  之 利 害 關係
                 人 授 信 案  件,其續約或變更條件之           審  核,有  由  常務  董 事  會 或 經 理

                 部門核   准  , 再 報 董  事 會 追認  之 情 事,核有   未 妥  ,應予  糾  正 ;嗣後
                 該等  續約或變更條件        案 , 仍 應  依 銀行法第    33  條第  1  項規定報   經

                 董 事 會決議    , 請 查 照  。

           十一、銀行授信戶
                 式。         若  因  合  併致  授信  總餘額超  逾  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        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6.21.  台財融第  89735564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 : 關於銀行之     授 信戶  若 因  合併,  致 存續公司      (  機構  )   授 信 總  餘 額 超
                 逾銀行法第      33  條第  2  項之  利 害 關係人  授 信限額規定,或第        33  條
                 之  3  第  1  項對  同 一人或  同 一關係人之   授 信限額規定     者  ,於合併    基

                 準日  前 ,其原核     貸  之 擔 保 授  信及  無 擔  保 授 信 案  件,  包括已撥  款或
                 已訂  定  授 信  契 約 但未撥  款  者 , 得由  存續公司     (  機構  )   繼受  並 依 原

                 契 約所  訂授   信期  間  至 屆滿  為  止;惟  應  符 合銀行  訂 定之  風險  管理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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