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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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89
押
塗
完成
位
抵
3
償
天 第一 完成 順 轉 貸 案 件之代 銷 ,並應於合理作業期 償 作業。銀行 承 做 間 (2 上揭 至 代 個 工
方
符
作
)
合
式 之轉 貸 案 , 且 依據 銀行法第 37 條規定 覈 實 鑑 估,則類 此
轉 貸 案授 信 擔 保品 順 位 雖 有 銜 接 問 題 , 惟 其本質應屬不動產
登 記實務程序, 如無 意 圖 違反 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, 尚 不 影
響 該 條所 稱 之「十足 擔 保」。
十、利 害 關 係 人授信 案 件 續約 或變更條件 仍 有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
定之適用。
財政部 89.3.17. 台財融第 89706257 號函
主 旨 :貴 行對應 受 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 後 段 核 貸 程序規 範 之 利 害 關係
人 授 信 案 件,其續約或變更條件之 審 核,有 由 常務 董 事 會 或 經 理
部門核 准 , 再 報 董 事 會 追認 之 情 事,核有 未 妥 ,應予 糾 正 ;嗣後
該等 續約或變更條件 案 , 仍 應 依 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報 經
董 事 會決議 , 請 查 照 。
十一、銀行授信戶
式。 若 因 合 併致 授信 總餘額超 逾 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方
財政部 89.6.21. 台財融第 89735564 號函
主 旨 : 關於銀行之 授 信戶 若 因 合併, 致 存續公司 ( 機構 ) 授 信 總 餘 額 超
逾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 利 害 關係人 授 信限額規定,或第 33 條
之 3 第 1 項對 同 一人或 同 一關係人之 授 信限額規定 者 ,於合併 基
準日 前 ,其原核 貸 之 擔 保 授 信及 無 擔 保 授 信 案 件, 包括已撥 款或
已訂 定 授 信 契 約 但未撥 款 者 , 得由 存續公司 ( 機構 ) 繼受 並 依 原
契 約所 訂授 信期 間 至 屆滿 為 止;惟 應 符 合銀行 訂 定之 風險 管理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