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200

192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正條文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            (78.7.17.  關  係  者為代表人、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  )    團體  。
           一、本條係      74  年  5  月  20  日增  訂  , 就 銀行法第  32  條及第  33  條所指有  利

               害  關係  者 ,作明   確 之規定,以     利  適用。
           二、第    1  款係  參照  遺 產及  贈 與 稅 法第  5  條第  6  款「  配 偶 間 及三  親 等 以內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係
                   款及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員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
           三、第  親  屬  間  財產之  4  買賣  以  贈  與  論  」規定,予以增  授 信之 訂  。     資、合  夥 經 營
               之事業或為      企 業之  董  事、監  察  人或  經 理人  者 ,其與銀行之      利 益 勢 必
               衝突  ,為保障銀行存款人之安全,              故 列為有   利 害  關係  者 ,  使 受 銀行
               授  信之限制。     惟 為 使  經 中央  主  管機關核  准 投資  而  派 兼董  、監事或    經
               理人之   企 業不   受 限制,   爰 於第  4  款增列  但書  規定。
           四、第    3  款係  參照  公務  員 服務法第    13  條第  1  項規定「其所有      股份  總 額
               未超過   其所投資公司       股  本 總 額  10%  者 ,不在  此 限」及公司法第       179
               條  等 規定,予以增列。

           五、為    避免  對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          授  信之  職員  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         學
               校
               條文。  、公益     慈  善  機構、  祭祀  公業及非法人  團  體  授  信,  爰  規定  如  第  5  款

           六、  78  年  7  月  17  日修正銀行法時,為     防止 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        授 信之  職
               員  ,以其他    親 屬之  名義  規 避前  二條限制,     爰  於第  2  款增列「   前 款有
               利  害 關係  者  」,  即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      授  信 職員  之  配 偶 及一定  範圍  內

               之  親 屬,以限制銀行對於         利 害 關係人之    授 信。其第     3  款至第  5  款 亦
               配  合 此 一原則,    略 作文字修正。
   195   196   197   198   199   200   201   202   203   204   2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