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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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2 銀行法法令彙編
修正條文
【立法說明】 (78.7.17. 關 係 者為代表人、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 ) 團體 。
一、本條係 74 年 5 月 20 日增 訂 , 就 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所指有 利
害 關係 者 ,作明 確 之規定,以 利 適用。
二、第 1 款係 參照 遺 產及 贈 與 稅 法第 5 條第 6 款「 配 偶 間 及三 親 等 以內
因
2
款係
款及第
職員獨
銀行負責人或辦理
三、第 親 屬 間 財產之 4 買賣 以 贈 與 論 」規定,予以增 授 信之 訂 。 資、合 夥 經 營
之事業或為 企 業之 董 事、監 察 人或 經 理人 者 ,其與銀行之 利 益 勢 必
衝突 ,為保障銀行存款人之安全, 故 列為有 利 害 關係 者 , 使 受 銀行
授 信之限制。 惟 為 使 經 中央 主 管機關核 准 投資 而 派 兼董 、監事或 經
理人之 企 業不 受 限制, 爰 於第 4 款增列 但書 規定。
四、第 3 款係 參照 公務 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「其所有 股份 總 額
未超過 其所投資公司 股 本 總 額 10% 者 ,不在 此 限」及公司法第 179
條 等 規定,予以增列。
五、為 避免 對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學
校
條文。 、公益 慈 善 機構、 祭祀 公業及非法人 團 體 授 信, 爰 規定 如 第 5 款
六、 78 年 7 月 17 日修正銀行法時,為 防止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 信之 職
員 ,以其他 親 屬之 名義 規 避前 二條限制, 爰 於第 2 款增列「 前 款有
利 害 關係 者 」, 即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 信 職員 之 配 偶 及一定 範圍 內
之 親 屬,以限制銀行對於 利 害 關係人之 授 信。其第 3 款至第 5 款 亦
配 合 此 一原則, 略 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