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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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97




                 資之
                 由  本部核  企  業, 准而兼任者 且  銀行負責人  外 ;  擔  任該企  銀行負責人為其他銀行時, 業之  董  事、監  察  人或  經  理人係 該  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尚
                 他銀行所轉投資之         企 業,  且擔  任該  轉投資   企 業之  董 事或監    察 人係
                 由 本部核    准而兼任者     。

           十一、   因 政 府  為負  責 人所指   派 執行  職 務之自   然 人適用利    害 關  係 者授信   函

                 釋規定   疑 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7.10.15.  台財融第  87750838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融第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86
                 本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
                 「或  該 借款 年  企 業 月  27 因 政府  台 以外之其他  86656616  民 股 或自  號函  說明二部分所  而 有 同  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
                 第  33  條之  1  第  3  款或第  4  款 情形者  」,其中之自    然  人關係係指
                 政府  以外之自     然 人關係,    若  因 政府  為負責人所指     派 執 行  職 務之自
                 然 人,自不     包括  在內,   請 查 照  。
           十二、銀行負      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      職 員 或有利   害 關 係  者,  以 非股  東 之相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察
                 專
                   家身分擔任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8.3.22.  董  事或  台財融字第  人  疑  義。   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712716
           主 旨 : 銀行負責人、辦理         授  信之  職員  或銀行法第     33  條之  1  第  1  款有  利
                 害 關係  者  , 依 期 貨  交易法第    36  條規定以非    股  東 之相關專    家 身 分
                 擔 任 公司制期     貨 交易所之    董  事或監  察  人,則  該  公司制期    貨 交易所
                 非屬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之  1  第  4  款規定所  稱 之 利 害 關係人。     請    查
                 照 。


           十三、受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者」建
                 關 係  派  執行金融機構  檔 資 料 之規定。  監  管或接管     職  務之人  員不  適用  填  報「有利  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8.9.2.  台財融第  88745220  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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