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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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97
資之
由 本部核 企 業, 准而兼任者 且 銀行負責人 外 ; 擔 任該企 銀行負責人為其他銀行時, 業之 董 事、監 察 人或 經 理人係 該 其
包括
尚
他銀行所轉投資之 企 業, 且擔 任該 轉投資 企 業之 董 事或監 察 人係
由 本部核 准而兼任者 。
十一、 因 政 府 為負 責 人所指 派 執行 職 務之自 然 人適用利 害 關 係 者授信 函
釋規定 疑 義。
財政部 87.10.15. 台財融第 87750838 號函
日
主
財融第
旨
:
86
本部
11
然
人關係
另
「或 該 借款 年 企 業 月 27 因 政府 台 以外之其他 86656616 民 股 或自 號函 說明二部分所 而 有 同 稱
法
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或第 4 款 情形者 」,其中之自 然 人關係係指
政府 以外之自 然 人關係, 若 因 政府 為負責人所指 派 執 行 職 務之自
然 人,自不 包括 在內, 請 查 照 。
十二、銀行負 責 人、辦理授信之 職 員 或有利 害 關 係 者, 以 非股 東 之相關
監察
專
家身分擔任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
財政部 88.3.22. 董 事或 台財融字第 人 疑 義。 號函
88712716
主 旨 : 銀行負責人、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或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款有 利
害 關係 者 , 依 期 貨 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以非 股 東 之相關專 家 身 分
擔 任 公司制期 貨 交易所之 董 事或監 察 人,則 該 公司制期 貨 交易所
非屬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規定所 稱 之 利 害 關係人。 請 查
照 。
十三、受指
者」建
關 係 派 執行金融機構 檔 資 料 之規定。 監 管或接管 職 務之人 員不 適用 填 報「有利 害
財政部 88.9.2. 台財融第 88745220 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