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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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章程或
須
經
政策上
但 銀行之章程及 契 約約定不具 契 約對 上揭經 理人之 理人 職 職 權 者 , 即 非屬 經 理人, 致
有
之一
權規定
性。
二、銀行 訂 定人 員職稱 時, 宜避免 消 費 者 對 該職稱 之權限引 起
誤 解, 致影響 消 費 者 權益及交易安全。
( 銀行不得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等交互授信之規定 )
第三十三條之二 銀行 不 得交 互 對其往來銀行負 責 人、主 要 股 東 、或對
該 負 責 人為負 責 人之企業為 無 擔保授信,其為擔保
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。
(81.10.30. 新增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係 81 年 10 月 30 日新增。
二、本條係 參考 美 國「銀行控 股 公司法 1970 年修正 案 」之 精神 增 訂 ,
立法之 目的 旨在 避免 銀行 主 要人 員 相 互利 用 職 務之 便 ,進行不 當 之
關係人交易。
三、 美 國「銀行控 股 公司法 1970 年修正 案 」 的 10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
定 :
禁止 銀行對往來銀行之 高 階 職員 、 董 事及 主 要 股 東 承 作 優惠貸 款。
銀行之
會
報告。
股
或 主 要 高 階 職員 向董 或 主 要 股 東 向 往來銀行 貸 款,則 貸 款之 高 階 職員
東
事
應
四、 美 國 聯 邦 準備理事 會 規則 O 規定 : 銀行接 獲書 面 要求時,應 就 其 高
階 職員 、 主 要 股 東 及 上 述 人 員 之 利 害 關係人,在往來銀行 貸 款 總 額
超過 銀行 淨 值 5% 或 50 萬 美 元者 ,予以公開 揭露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