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208

200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章程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策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但  銀行之章程及  契  約約定不具  契  約對  上揭經  理人之  理人 職  職  權  者  ,  即  非屬  經  理人,  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    訂  定人  員職稱   時,  宜避免   消 費  者  對 該職稱  之權限引     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誤 解,  致影響   消 費 者 權益及交易安全。

            (  銀行不得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等交互授信之規定               )

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之二  銀行          不 得交  互  對其往來銀行負      責  人、主  要  股 東 、或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 負  責  人為負  責 人之企業為     無  擔保授信,其為擔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81.10.30.  新增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
           一、本條係      81  年  10  月  30  日新增。
           二、本條係     參考   美 國「銀行控     股  公司法   1970  年修正  案 」之  精神   增 訂 ,

               立法之   目的   旨在  避免  銀行  主 要人  員 相 互利  用 職 務之  便 ,進行不     當 之
               關係人交易。
           三、  美 國「銀行控      股 公司法   1970  年修正  案  」 的  106  條第  2  項第  2  款規

               定  :
                禁止  銀行對往來銀行之         高 階  職員  、 董  事及  主 要 股  東 承 作 優惠貸  款。
                 銀行之
               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
                 或 主 要  高  階  職員 向董  或  主  要  股  東  向  往來銀行  貸  款,則  貸  款之  高  階  職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
           四、  美 國 聯 邦  準備理事    會 規則  O  規定  : 銀行接  獲書  面 要求時,應      就 其 高
               階  職員  、 主  要 股 東 及  上 述 人 員  之 利 害 關係人,在往來銀行       貸 款 總 額
               超過  銀行  淨  值  5%  或  50  萬  美 元者  ,予以公開  揭露  。
   203   204   205   206   207   208   209   210   211   212   2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