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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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05
各
但 不 得超過 同 一關係人之 該 銀行之 淨 值。 總 餘 額,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
授
信
銀行對
40% ,其中對自 然 人之 授 信,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6% ; 對 同
一關係人之 無 擔 保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10% ,其
中對自 然 人之 無 擔 保 授 信,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2% 。 但 對公
營事業之 授 信不予併 計 。
銀行對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
40% ,其中 無 擔 保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之 15% 。 但
對公營事業之 授 信不予併 計 。
餘
本規定所
:
總
信
下 列 授 信 得 不 計入 , 經 本部專 稱授 案 核 准 之專 額 案授 信或 經 中央銀行專
政府政策
配
1.
合
信。
政府
對
2. 案 轉融通之 機關之 授 授 信。
3. 以公債、國 庫 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中央銀行可轉 讓 定期存
單 、本行存 單 或本行金融債券為 擔 保品 授 信。
4. 依加 強 推動銀行辦理 小 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臺 幣 100 萬
元 以 下 之 授 信。
本規定所 稱 淨 值,係指 上 一 會計 年度 決算後 淨 值。銀行年度中之
現金增資, 准 予 計入 淨 值 計算 ,並以 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 計算 基 準
日。
超
二、本規定發
者
餘
得再 增 加授 布前 信,並應自本規定發 既 有之 舊 授 信 案 件,其 布 日 起 額 個 逾本規定之限額 將 調整 計畫 報部。 ,不
月內
1
三、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