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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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207
一人、
銀行法第
算
授 信限額時,其額度 33 條之 3 銀行 得 就 同 受 託機構之 同 一關係人或 授 信額度分 同 一關係 計算 企
別
業之
與對
。
( 以 下 略 )
( 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限制 )
第三十三條之四 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 舉 之
授信對 象 ,利用他人 名 義向銀行申 請 辦理之授信,
亦 有上 述 規定之適用。
向銀行申 請 辦理之授信,其款項為利用他人 名 義之
人所使用 , 視 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 ; 或其款項 移 轉 為利用他人 名 義之人向銀行申 名 義之人所有 請 辦
時
理之授信。
(89.11.1 新增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 防範 銀行所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3% 以 上 之 企 業或 5% 以 上 之 企
股
業、或銀行負責人、
之規定,
2
彼
等利
本法第 32 條、第 33 職員 、 主 33 要 之 東 及 利 害 關係人, 爰 規定 利 用人 頭 規 避
條或第
用他人
名義向 本行或往來銀行辦理 授 信 者 , 亦 有 上 述 規定之適用, 俾 對於
違反者得依 第 127 條之 1 規定處罰之,以期有 效 遏 止 人 頭 戶之現
象 。
三、第 2 項係 參考 美 國 聯 邦 準備法第 23A (a) (2) 、 23A (b) (7) 而 增 訂 ,
以 舉 例 方式 說明 前 項所 稱 「 利 用他人 名義向 銀行申 請 辦理之 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