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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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207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人、
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算
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 信限額時,其額度  33  條之  3  銀行 得  就  同 受  託機構之  同  一關係人或 授  信額度分  同  一關係 計算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
                 業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( 以 下  略 )
            (  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限制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之四  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對   象 ,利用他人      名 義向銀行申      請 辦理之授信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 有上  述  規定之適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銀行申     請 辦理之授信,其款項為利用他人               名  義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所使用 ,  視  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 ; 或其款項  移 轉 為利用他人 名  義之人向銀行申  名  義之人所有  請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之授信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89.11.1  新增條文    )
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           一、本條新增。

           二、為    防範  銀行所   持  有實收資本     總 額   3%  以  上  之  企 業或  5%  以  上  之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
               業、或銀行負責人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利
               本法第    32  條、第   33  職員  、  主 33  要 之  東  及  利  害  關係人, 爰 規定  利  用人  頭  規  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或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他人
               名義向   本行或往來銀行辦理          授  信 者 , 亦  有 上 述 規定之適用,     俾 對於
               違反者得依      第  127  條之  1  規定處罰之,以期有        效 遏 止 人  頭 戶之現
               象  。
           三、第    2  項係  參考  美 國 聯 邦  準備法第  23A (a) (2)  、 23A (b) (7)  而 增 訂 ,
               以  舉  例  方式  說明  前  項所  稱  「  利  用他人  名義向  銀行申   請  辦理之   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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