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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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4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五、銀行對國家金融          安  定基金管理委      員會  授信   排  除 銀行法相關規範釋


              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3.16.  台財融第  89081212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關於  貴  行 等  13  家 本國行  庫 對國  家 金融安定   基 金管理委     員會  聯 合

                 授 信新臺    幣  2  千億  元案  ,申  請 排  除銀行法相關規    範 乙  案 , 復 如 說
                 明二、三,      請 查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各   參  貸 銀行對   首  揭授  信 案得  不列  入 銀行法第    33  條之  3  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對  同 一人  同  一關係人之     授  信 總  額,  另  於  計算  資本適足  比率
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其    風險  權  數 可以  零  計 之。  惟  各 參 貸 銀行對本  授  信 案 , 因

                     係以自有資金辦理,  72  條所  稱  之中期放款  若  屬中期放款,  總  餘  額中。  該授     信 餘 額 仍  應 計入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
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 該授 當  信  案擬免 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 提呆帳準備  乙節  ,  基  於  會計 參  穩  健  原則,並 仍  應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狀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規定自行      審 慎 評估  衡  酌辦理。
           六、「銀行對同一人、同一關             係人或同一關      係企業之授信      限額  規定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0.4.10.  台財融   第  90903480  號函
           一、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之  3  第  1  項對  同 一人、  同 一關係人或   同  一關係   企 業
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銀行對
                 授  信限額規定  同 一自  如下:  人之    授 信  總 餘 額,不  得超過  各 該  銀行  淨 值  3%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然
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無  擔 保 授 信  總 餘 額不  得超過  各 該  銀行  淨 值  1%  。
                銀行對    同 一法人之    授  信 總  餘 額,不  得超過   各  該 銀行  淨  值  15%  ,
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無  擔 保 授 信  總 餘 額不  得超過  各 該  銀行  淨 值  5%  。

                銀行對    同 一公營事業之      授  信 總 餘 額,不  受前  項規定   比率   之限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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