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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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4 銀行法法令彙編
五、銀行對國家金融 安 定基金管理委 員會 授信 排 除 銀行法相關規範釋
義。
財政部 89.3.16. 台財融第 89081212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貴 行 等 13 家 本國行 庫 對國 家 金融安定 基 金管理委 員會 聯 合
授 信新臺 幣 2 千億 元案 ,申 請 排 除銀行法相關規 範 乙 案 , 復 如 說
明二、三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各 參 貸 銀行對 首 揭授 信 案得 不列 入 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銀行
對 同 一人 同 一關係人之 授 信 總 額, 另 於 計算 資本適足 比率
時,其 風險 權 數 可以 零 計 之。 惟 各 參 貸 銀行對本 授 信 案 , 因
係以自有資金辦理, 72 條所 稱 之中期放款 若 屬中期放款, 總 餘 額中。 該授 信 餘 額 仍 應 計入 銀
行法第
三、至
表
達
為 該授 當 信 案擬免 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提呆帳準備 乙節 , 基 於 會計 參 穩 健 原則,並 仍 應 依
允
貸
銀行
狀況
,各
相關規定自行 審 慎 評估 衡 酌辦理。
六、「銀行對同一人、同一關 係人或同一關 係企業之授信 限額 規定」。
財政部 90.4.10. 台財融 第 90903480 號函
一、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對 同 一人、 同 一關係人或 同 一關係 企 業
之
銀行對
授 信限額規定 同 一自 如下: 人之 授 信 總 餘 額,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3% ,
然
其中 無 擔 保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1% 。
銀行對 同 一法人之 授 信 總 餘 額,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15% ,
其中 無 擔 保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5% 。
銀行對 同 一公營事業之 授 信 總 餘 額,不 受前 項規定 比率 之限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