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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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8 銀行法法令彙編
【行政令函】 信」,以 加 強 增 訂 本條文之實 效 。
第
2
銀行法第
33
條之
4
項適用
釋
示
疑
財政部 義。 90.5.9. 台財融 第 90738566 號函
主 旨 : 關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疑 義 乙 案 , 復 如 說
明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 就授 信 前 管理 而 言 ,銀行 須 對客戶進行 徵 信,評估其資金 需
求性、 償 債 能 力 、信用 能 力 、 未 來 展 望 及 擔 保 等 , 而就授
信事 後 管理 言 , 亦 應對之有所 追蹤 控管。 此 授 信 流 程中,
「 是否 利 用他人 名義 申 請授 信」,應以 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
義 務, 從 徵 信中及 授 信 貸 後 管理中發 覺 。
三、 如 何 認 定 利 用他人 名義 申 請授 信, 涉 及事實 認 定 問 題 ,銀
用他人
行法第
轉為
所 使 用」、「其款項 33 條之 4 第 2 移 項規定「其款項為 利 用他人 名義 利 之人所有」之事 名義 之人
實 態 樣 繁 多 ,屬事實 認 定之 範圍 , 如 所屬 會員 銀行於具 體
之 案 例事實適用法 律 有疑 義者 , 得向 本部 函詢 。
( 利害關係企業出資額之計算方式 )
第三十三條之五 計算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
持 有 實 收資本 總額 百 分之三 以 上或 百 分之五 以 上之企
業之出資 額 ,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 額 一 併 計入 :
一、銀行之 額 。 從 屬 公司 單 獨 或合 計持 有 該 企業之出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