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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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8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


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  信」,以  加  強  增  訂  本條文之實  效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適用
           釋
             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義。  90.5.9.     台財融   第  90738566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關於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之  4  第  2  項規定之適用疑     義 乙 案  , 復 如 說
                 明, 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就授   信 前 管理  而 言 ,銀行   須 對客戶進行     徵 信,評估其資金        需
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性、   償  債 能  力 、信用  能  力 、  未 來  展  望 及  擔 保  等  , 而就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事  後  管理  言  , 亦  應對之有所   追蹤   控管。   此 授  信  流 程中,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  是否  利  用他人  名義  申  請授  信」,應以     盡善  良管理人注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 務,  從 徵 信中及   授 信 貸  後 管理中發    覺 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如  何 認  定 利  用他人  名義  申  請授  信,  涉  及事實  認  定  問 題  ,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他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  使 用」、「其款項 33  條之  4  第  2 移 項規定「其款項為  利 用他人  名義  利 之人所有」之事  名義  之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  態 樣 繁  多 ,屬事實   認  定之  範圍  ,  如 所屬  會員  銀行於具    體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案  例事實適用法     律 有疑  義者  , 得向  本部  函詢   。


            (  利害關係企業出資額之計算方式          )
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之五          計算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 有 實  收資本  總額  百 分之三   以 上或  百 分之五    以 上之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之出資    額 ,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           額  一 併 計入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銀行之  額  。     從  屬  公司  單 獨 或合  計持  有 該  企業之出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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