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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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0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銀行辦理財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得  以提  供  富  管理業務或對非財 方式  招  攬  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,以  富  管理部門客戶  銷  售金融商品,  銀行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違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
                 不
                 第  34  條之規定,至其       餘 贈  品 活 動 仍須  遵守  貴  公 會會員  自 律 公約
                 之相關規定辦理,         請  查 照 轉 知  各 會員  銀行。

            (  行員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       )
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 銀行負         責  人及  職 員不  得 以 任  何名  義,向存戶、借款人或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顧客收受     佣 金、  酬  金或其他   不當  利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64.7.4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
           本條係   就 舊 法第    36  條條文酌予修正,並        將 「自  己 名義  」改為「     任 何 名
           義 」以  杜 取 巧 。  同 條第  2  項則併定於第八章「罰則」之內。


            (  兼業禁止  )
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之一  銀行之負            責 人及  職 員不  得 兼 任其他銀行任       何 職 務。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投資關   係 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               兼 任 被 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銀行之    董 事或  監察  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68.12.5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
           為 防止  相 互 投資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,其               董 事 長  、常務  董  事、常   駐 監
           察 人及各   級 經 理人   員 相 互兼任   之 流 弊  ,於  66  年  12  月  29  日增  訂 銀行之
           負責人及    職員   不 得兼任   其他銀行    任 何 職 務。  惟 銀行之   間每  有相   互 投資之

           情形  存在,   且  多 指 派 董  事 長 、 總經  理或其他   職員  為  被 投資銀行之     董 、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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