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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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0 銀行法法令彙編
銀行辦理財
:
旨
主
得 以提 供 富 管理業務或對非財 方式 招 攬 新客戶開立存款帳戶,以 富 管理部門客戶 銷 售金融商品, 銀行法
免違反
贈
品
不
第 34 條之規定,至其 餘 贈 品 活 動 仍須 遵守 貴 公 會會員 自 律 公約
之相關規定辦理, 請 查 照 轉 知 各 會員 銀行。
( 行員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 )
第三十五條 銀行負 責 人及 職 員不 得 以 任 何名 義,向存戶、借款人或其
他顧客收受 佣 金、 酬 金或其他 不當 利益。
(64.7.4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本條係 就 舊 法第 36 條條文酌予修正,並 將 「自 己 名義 」改為「 任 何 名
義 」以 杜 取 巧 。 同 條第 2 項則併定於第八章「罰則」之內。
( 兼業禁止 )
第三十五條之一 銀行之負 責 人及 職 員不 得 兼 任其他銀行任 何 職 務。但
因 投資關 係 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 兼 任 被 投
資銀行之 董 事或 監察 人。
(68.12.5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為 防止 相 互 投資之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,其 董 事 長 、常務 董 事、常 駐 監
察 人及各 級 經 理人 員 相 互兼任 之 流 弊 ,於 66 年 12 月 29 日增 訂 銀行之
負責人及 職員 不 得兼任 其他銀行 任 何 職 務。 惟 銀行之 間每 有相 互 投資之
情形 存在, 且 多 指 派 董 事 長 、 總經 理或其他 職員 為 被 投資銀行之 董 、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