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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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第
授 信之 職員 1 項、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1 等 規定所 稱 之「辦理
」。
九、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銀行利 害 關 係 人適用範圍釋義。
財政部 85.6.28. 台財融第 85528926 號函
主 旨 : 所 詢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銀行 利 害 關係人適用 範圍 疑 義 乙 案 , 復
如 說明二至五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有關銀行之法人 董 、監事所投資之 企 業部分, 如符 合銀行法
第
人。 33 條之 1 第 2 、 3 、 4 款規定 者 , 即 為銀行之 利 害 關係
三、有關銀行之法人 董 、監事本 身 之 董 事 長 、 依 法指定代表 執
行 職 務之自 然 人與代表 該 法人 當選 為 董 事、監 察 人之代表
人 等 之 配 偶 、三 親 等 以內之 血 親 或二 親 等 以內之 姻 親 ,所
擔 任 負責人之 企 業 再 轉投資之 企 業部分, 如無 銀行法第 33
條之 1 所列 情形者 ,應不構 成 為銀行之 利 害 關係人。
四、有關銀行所投資之 企 業轉投資之 企 業部分, 如無 銀行法第
33 條之 1 所列 情形者 ,應不構 成 為銀行之 利 害 關係人。
五、有關銀行之自 然 人負責人,其 配 偶 、三 親 等 以內之 血 親 或
企
轉投資之
二
等
條之
銀行法第
分, 親 如無 以內之 姻 親擔 33 任 負責人之 1 所列 情形者 業 再 ,應不構 成 企 業部
為銀行
之 利 害 關係人。
十、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但 書 規定適用範圍。
財政部 86.8.22. 台財融第 86639267 號函
主 旨 :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 但書 規定適用之 範圍 ,除指銀行轉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