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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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 信之  職員 1  項、第     33  條及第  33  條之  1  等  規定所  稱  之「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。

           九、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之  1  銀行利  害 關 係  人適用範圍釋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5.6.28.  台財融第  85528926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 所 詢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之  1  銀行  利  害 關係人適用   範圍  疑  義 乙 案 , 復

                 如 說明二至五,      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有關銀行之法人          董 、監事所投資之       企 業部分,    如符   合銀行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。  33    條之  1  第  2  、  3  、  4  款規定  者  ,  即  為銀行之  利  害  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有關銀行之法人          董  、監事本   身  之 董  事  長 、  依 法指定代表   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職 務之自  然  人與代表    該 法人  當選   為 董  事、監  察 人之代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等 之 配  偶 、三  親 等  以內之  血 親  或二  親  等  以內之  姻 親  ,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 任 負責人之   企 業  再 轉投資之    企 業部分,    如無  銀行法第      3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之  1  所列  情形者  ,應不構    成 為銀行之    利 害 關係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有關銀行所投資之           企 業轉投資之     企  業部分,    如無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條之  1  所列  情形者  ,應不構   成 為銀行之    利 害 關係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有關銀行之自         然 人負責人,其      配 偶  、三  親  等 以內之  血  親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投資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,  親 如無  以內之  姻  親擔 33  任  負責人之 1  所列  情形者  業  再 ,應不構  成 企  業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利  害 關係人。
           十、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之  1  第  4  款但  書 規定適用範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6.8.22.  台財融第  86639267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: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之  1  第  4  款 但書  規定適用之  範圍  ,除指銀行轉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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