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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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金融機構
十二、釋 則, 示 請 查 照 轉 知 。 利 害 關 係 人 補 足 擔保品等 疑 義。
財政部 89.12.21. 台財融 第 89774367 號函
主 旨 : 釋 示 有關金融機構要求 利 害 關係人 補 足 擔 保品 等 疑 義如 說明, 請
查 照 轉 知 。
說明 : 一、關於 利 害 關係人於商業本 票 發行 當 日, 確已 提 供 十足有價證
券 ( 股 票 ) 作 押 , 爾 後 因股 票 價格 下 跌 , 致押 值不足,金融
機構要求
基
,
期日
契
約
授
足, 該 合理期 補 足, 間最 該利 長是否 害 關係人 可在 洽 請給 到 予一 段 合理 寬 限期 於 間補 信
乙節
前
係屬金融機構與借戶 間 之 契 約關係, 而 要求 補 足係屬為一定
法 律 行為之 請 求, 如授 信 契 約或 請 求時 未 定明期 間 ,則 該利
害 關係人 洽 請給 予一定之合理期 間 ,應屬合理。 惟 為 符 合銀
行法第 33 條「應有十足 擔 保」之規定, 仍 應 積極 要求 利 害
關係人 儘速 補 足 擔 保品 押 值不足部分, 否 則 即 應 洽 請 返 還 部
分 貸 款, 使 其 貸 款 餘 額 符 合「應有十足 擔 保」之規定。
二、 另 有關在合理期 間未屆滿前 ,商業本 票已屆到 期日, 如 以
暫 不提 示方式 處理,有 無違反 銀行法相關規定 乙節 , 按 補
提
提
牽 擔 保品期 ; 間 與提 示 商業本 擔 保品之期 票 之 間 ,似 ,一為實現債權之期 無 因 果 關係或 互 為
間
因
關係
一為
連
補
間 。商業本 票屆 期 是否 不提 示 , 另 屬 緩 期 清 償 之 問 題 。為
符 合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, 利 害 關係人於 未補 足 擔 保品 前 ,
原 已 發行之商業本 票到 期, 即 不 得再 續發,並應 積極採 取
確 保債權之 措 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