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8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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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
           十二、釋  則, 示  請  查  照  轉  知  。    利  害 關 係 人  補 足 擔保品等  疑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12.21.  台財融   第  89774367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釋 示 有關金融機構要求        利  害 關係人  補 足 擔 保品  等 疑 義如   說明,   請
                  查 照  轉 知 。

           說明  : 一、關於     利 害 關係人於商業本       票 發行  當 日,  確已  提 供  十足有價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券   (  股  票 )   作 押  , 爾 後  因股  票 價格  下 跌 ,  致押  值不足,金融

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足,   該 合理期  補  足, 間最  該利 長是否 害  關係人 可在  洽  請給 到  予一  段  合理  寬  限期 於  間補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係屬金融機構與借戶          間  之 契 約關係,   而 要求  補 足係屬為一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律  行為之   請  求,  如授  信 契 約或  請 求時  未  定明期  間  ,則  該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害 關係人    洽 請給  予一定之合理期       間 ,應屬合理。      惟  為 符 合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法第     33  條「應有十足     擔 保」之規定,      仍 應 積極   要求  利 害
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人    儘速  補  足 擔 保品  押 值不足部分,     否  則 即 應 洽  請 返 還 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貸  款,  使 其 貸  款 餘 額 符  合「應有十足    擔 保」之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 另  有關在合理期      間未屆滿前     ,商業本     票已屆到    期日,    如 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暫  不提  示方式  處理,有     無違反   銀行法相關規定        乙節  ,  按 補
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牽  擔  保品期  ;  間  與提  示  商業本 擔 保品之期 票  之  間  ,似 ,一為實現債權之期 無  因  果  關係或  互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
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  。商業本   票屆   期 是否  不提  示 ,  另  屬 緩  期  清 償  之  問 題  。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 合銀行法第      33  條規定,   利 害 關係人於    未補  足  擔 保品  前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已  發行之商業本     票到  期,  即 不  得再  續發,並應     積極採  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 保債權之    措  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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