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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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85
人或辦理
授
該
餘
得超過
;
淨
擔 信之 授 職員 總 有 利 害 關係 者 為 擔 保 授 信,其中對 值 10% 同
各
保
信
額不
一法人之
銀行
對 同 一自 然 人之 擔 保 授 信 總 餘 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
2% 。
所 稱授 信 總 餘 額,指銀行對其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5% 以 上
之 企 業,或本行負責人、 職員 或 主 要 股 東 ,或對與本行負
責人或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有 利 害 關係 者 為 擔 保 授 信,其 總 餘
額不 得超過 各 該 銀行 淨 值 1.5 倍 。
左 列 授 信不 計入 本規定所 稱授 信限額及 授 信 總 餘 額內 :
1. 配 合 政府政策 案 轉融通之 , 經 授 信。 案 核 准 之專 案授 信或 經 中央
本部專
銀行專
3. 2. 對 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之 庫 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中央銀行可轉 授 信。 讓
以公債、國
定期存 單 、本行存 單 或本行金融債券為 擔 保品之 授
信。
所 稱授 信條件 包括:
1. 利率 。
2. 擔 保品及其估價。
3. 保證人之有 無 。
4. 貸 款期限。
5.
方式
還
息償
。
本
所 稱 同 類 授 信對 象 ,係指 同 一銀行、 同 一 基 本放款 利率 期
間 內、 同 一 貸 款用途及 同 一 會計 科 目 項 下 之 授 信客戶。
三、本規定所 稱 淨 值,係指 上 一 會計 年度 決算後 淨 值。銀行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