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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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銀行對其 持有資本 總額 3% 以上金融機構辦理 無擔保同業 拆款, 不受
程序 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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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法第
33
條第
項後段有關金
額及核貸
財政部 87.2.10. 台財融第 87704905 號函
主 旨 : 銀行對其 持 有資本 總 額 3% 以 上 之金融機構辦理 無 擔 保之 同 業 拆
款,不 受 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 後 段 有關金額及核 貸 程序之限
制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銀行 同 業 拆 款之性質,在於銀行 間 相 互 調 劑 準備,並可提 高
貨幣 信用之 效能 ,與一 般 放款有 別 ,不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
第 1 項 後 段 有關金額及核 貸 程序之限制。 惟 各銀行 基 於內部
控制及 精神 風險 管理 定內規 需 要,自 採 行 得參考 別 決議 銀行法第 之核 准 程序。 條第 1 項 後 段
33
,自
訂
特
之
九、銀行辦理 員工 房 屋 貸款之代 償 作業有 無 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十 足 擔
保 疑 義。
財政部 88.2.9. 台財融第 88706378 號函
主 旨 : 對於銀行辦理 員 工 購 屋 貸 款, 員 工以其 房屋 設定第一 順 位 抵 押 為
擔 保 向 其他金融機構 ( 原 貸 銀行 ) 取得 房屋 貸 款,事 後向 所屬銀
行 ( 代 償 銀行 ) 申 請員 工 房屋 擔 保 貸 款,其新 舊 貸 款轉 換 期 間 ,
有關銀行法第
二, 請 查 照 。 33 條所 稱 「十足 擔 保」適用疑 義 乙 案 , 復 如 說明
說明 : 二、 貴 分行所 詢 銀行辦理 員 工 房屋 貸 款之代 償 程序,與其他一 般
房屋 之代 償 作業程序相 同 ,實務 上 係 由 代 償 銀行 先 與原 貸 銀
行 聯 絡 查明申 貸 戶借款 餘 額及有 無 其他債務 等 , 再由 代 償 銀
行 先 行 撥 款,原 貸 銀行接 受該 代 償 款項 後 出具 清 償 證明,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