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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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八、銀行對其      持有資本    總額   3%  以上金融機構辦理       無擔保同業     拆款,   不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序  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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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後段有關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及核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7.2.10.  台財融第  87704905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銀行對其    持  有資本  總  額  3%  以 上 之金融機構辦理     無 擔 保之   同 業 拆
                  款,不   受 銀行法第     33  條第   1  項 後  段 有關金額及核    貸 程序之限
                  制, 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銀行     同 業 拆  款之性質,在於銀行        間 相 互  調 劑 準備,並可提      高

                     貨幣   信用之   效能  ,與一   般 放款有   別 ,不適用銀行法第          33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1  項 後 段 有關金額及核     貸  程序之限制。     惟 各銀行    基 於內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控制及 精神  風險  管理  定內規 需 要,自  採  行  得參考  別  決議 銀行法第 之核  准  程序。  條第     1  項 後 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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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九、銀行辦理       員工  房 屋  貸款之代   償 作業有   無 適用銀行法第       33  條十  足 擔
               保  疑 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8.2.9.  台財融第  88706378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對於銀行辦理      員  工 購 屋 貸  款,  員 工以其  房屋  設定第一    順 位 抵 押 為
                 擔 保 向  其他金融機構       (  原 貸  銀行  )   取得  房屋  貸  款,事  後向  所屬銀

                 行  (  代 償  銀行  )   申 請員  工  房屋  擔  保 貸 款,其新  舊 貸  款轉  換  期 間 ,
                 有關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二,  請 查  照 。    33  條所  稱  「十足  擔  保」適用疑  義  乙  案  ,  復  如  說明
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貴  分行所   詢  銀行辦理   員 工 房屋  貸 款之代   償 程序,與其他一        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   之代  償 作業程序相     同 ,實務   上 係 由 代  償 銀行  先  與原  貸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聯  絡 查明申   貸 戶借款   餘 額及有   無 其他債務    等 , 再由   代 償 銀
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先  行 撥 款,原   貸 銀行接   受該  代  償 款項  後  出具  清 償  證明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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