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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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2 銀行法法令彙編
卅 二、釋 與放款金額相 示 銀行法第 當者 32 , 仍 應適用銀行法第 2 項所稱之 消費 32 者貸款 條之規定。 額 度 。
條第
金管會 93.10.4. 金管銀 字第 0930028311 號令
一、 茲 規定銀行法第 32 條所 稱 之 消 費 者 貸 款,係指對於 房屋 修 繕 、 耐
久 性 消 費 品 ( 包括 汽車 ) 、支 付 學 費 與其他 個 人之 小 額 貸 款,及信
用卡 循 環 信用。
二、 該 條第 2 項 消 費 者 貸 款額度,合 計 以 每 一 消 費 者 不 超過 新臺 幣 100
萬元
銀行並應注意 為限,其中信用卡 上 述 額度之控管。 循 環 信用,係以信用卡 循 環 信用 餘 額 計算 ,
卅 三、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 責 人 時 ,辦理授信得 不 受銀行法第 32
條 限 制。
金管會 97.5.28. 金管銀 字第 09710001530 號令
政府持 有全部 股 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,其所指定 執 行 職
該
務之自
受 銀行法第 然 人與對 32 條之限制。 國營事業辦理 授 信之銀行有 利 害 關係 者 , 該授 信 得 不
卅 四、 無 追索 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 方 資 料 報 送 相關適法性問 題 。
金管會 97.6.3. 金管銀 字第 09700117910 號函
主 旨 : 有關 貴會函 報 無 追 索權應收帳款 承購 業務 買方 資 料 報 送 相關適法
性疑 義 一 案 , 復 如 說明, 請 查 照 轉 知 。
說明 : 二、本 案 為 免無 明 確 法 律授 權 下 肇 致 相關 訴 訟 爭議 , 仍 應 回歸 本
字第
日金管銀
會
行辦理應收帳款 94 年 7 月 19 承購 業務規 範 」第 0945000494 3 點第 2 款規定, 號函 有關「銀 無 應收
帳款 承購 商或保 險 公司保證之 無 追 索權應收帳款, 如 係 買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