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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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2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


           卅 二、釋 與放款金額相  示 銀行法第  當者  32  ,  仍  應適用銀行法第 2  項所稱之  消費  32 者貸款 條之規定。  額 度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3.10.4.  金管銀   字第  0930028311  號令
           一、  茲 規定銀行法第        32  條所  稱  之 消 費 者 貸 款,係指對於    房屋   修 繕 、 耐
               久  性  消 費  品  (  包括  汽車  ) 、支  付  學 費  與其他  個 人之  小  額 貸  款,及信

               用卡  循 環 信用。
           二、  該 條第   2  項 消 費 者  貸 款額度,合   計 以 每  一 消 費 者 不  超過  新臺  幣  100

               萬元
               銀行並應注意  為限,其中信用卡  上 述 額度之控管。  循  環  信用,係以信用卡     循  環  信用  餘  額  計算  ,

           卅 三、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              責 人  時 ,辦理授信得      不 受銀行法第       32
                 條 限 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7.5.28.  金管銀   字第  09710001530  號令
           政府持   有全部    股 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,其所指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 行 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務之自
           受 銀行法第  然  人與對  32  條之限制。  國營事業辦理     授  信之銀行有  利  害  關係  者  ,  該授  信  得  不

           卅 四、  無 追索  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           方 資 料 報 送  相關適法性問     題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7.6.3.  金管銀   字第  09700117910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有關  貴會函   報 無  追 索權應收帳款     承購  業務  買方  資 料 報  送 相關適法

                 性疑  義 一  案 , 復 如 說明,   請 查  照 轉 知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本    案 為 免無  明 確 法 律授  權 下 肇  致 相關  訴  訟 爭議  ,  仍 應 回歸  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金管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辦理應收帳款  94  年  7  月  19  承購  業務規   範 」第  0945000494 3  點第  2  款規定, 號函  有關「銀 無 應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帳款   承購  商或保   險 公司保證之     無  追 索權應收帳款,       如 係 買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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