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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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77




                 任該等
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  銀行 尚  董  監事之各自 類銀行之  然  人代表  關係人。至國營事業及原  ;  行  政  院  所屬其他部  會  及臺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害
                 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事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機構,與     此  類銀行   間  是否  具有  利  害  關係,可   逕依  銀行法第      32
                 條、第    33  條及第   33  條之  1  規定  認 定之,並  參  酌銀行法第     12  條
                 第  1  項第  4  款辦理。
           廿 四、商業本票保證之授信客戶於               契約   期  間成  為利  害  關 係  人 時  ,其原訂
                 無 擔保  契約   及 到 期 續  發 新 發商業本票適用規定        疑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7.4.  台財融第  89737346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:貴  公司  函請   釋 示 銀行法第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規定之適用疑      義 乙 案 ,
                 復 如 說明二,     請 查 照 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 貴 公司  授 信客戶   因 持 有  貴 公司  股份  超過   1%  , 依票  券商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辦法第     30  條準用銀行法相關規定         成 為 利  害 關係人,其原      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無  擔 保 授 信  契 約,  得依  原 契 約至  契 約期限  屆滿  為  止 ,至  屆

                     期辦理    展 期時,則應     受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、第  33  條規定限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惟該授    信客戶   成 為 利 害  關係人  後  ,原  無 擔  保 授 信 契  約項  下 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筆 商業本    票到  期續發或新發行之商業本           票  ,其  到 期日應不    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   原 契 約 到  期日。至   如該授   信客戶於    授  予原  無 擔  保 授 信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度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品,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
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本  間  ,發生財務變化,於各 時,  是否  即需補  足 擔  筆  商業本  票到  期續發或新發行  問  題 , 貴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應   依風險   管理原則    審 慎  決 定。
           廿 五、商業本票保證之授信客戶於               契約  期  間成  為利  害 關 係 人  時 ,應  否 適
                 用銀行法第      32  條第  33  條規定釋  疑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7.13.  台財融第  89740374  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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