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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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6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
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  參  與  成員均  有專屬法 參  與  拆  令加  以規  之  範  ,  依據  「金融業  拆  款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要點,明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銀行、信託投資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、  票  券金融公司、      郵  政 儲金匯業    局 及信用合作     社  等  ,香
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財務子公司之屬性          上  並不屬於   上  述 範圍  內銀行   同  業之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機構。    因此  貴  行對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           授 信非屬   同  業 拆
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,不適用本部        86  年  6  月  18  日 台 財融第  86627310  號函 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其   授 信 仍  應 受 銀行法第    33  條之  3  第  1  項之限制。


           廿
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
                 制。                 無  擔保同業   拆  款  不  受銀行法第   32  條規定   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8.11.2.  台財融第  88767890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銀行對其    主 要  股 東 之金融機構     (  指  該 金融機構  持  有銀行  已  發行  股

                 份 總 數  1%  以 上者  )   辦理  無 擔 保之  同  業 拆 款,  依  本部  82  年  5  月
                 19  日 台  財融第  821143861  號函 釋 即  不 受 銀行法第    32  條規定之限

                 制, 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同  業 拆 款之性質在於銀行        間 相  互 調 劑 準備,並可提      高 貨幣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之   效能  ,與一   般 放款有   別 ,應不適用銀行法第          32  條之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定。

           廿 三、釋   示 政 府  為銀行   董 、  監 事 時 ,其銀行負    責  人之範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2.11.  台財融第  89723060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 釋 示政府    為銀行   董 、監事時,其銀行負責人之            範圍  , 請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說明  :政府    為銀行負責人,應以實際出資編列                 預  算 之機關作為其負責
                 人。以國     庫 投資之銀行為例,其         股 權係國   庫 撥充  ,財  政  部為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機關,   此  類銀行之負責人,法人部分為財              政 部,自   然 人部分為     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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