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84
176 銀行法法令彙編
之
會員
心
心 參 與 成員均 有專屬法 參 與 拆 令加 以規 之 範 , 依據 「金融業 拆 款中
」要點,明定
款中
為銀行、信託投資公
司、 票 券金融公司、 郵 政 儲金匯業 局 及信用合作 社 等 ,香
港財務子公司之屬性 上 並不屬於 上 述 範圍 內銀行 同 業之金
融機構。 因此 貴 行對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授 信非屬 同 業 拆
款,不適用本部 86 年 6 月 18 日 台 財融第 86627310 號函 規
定,其 授 信 仍 應 受 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之限制。
廿
二、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
制。 無 擔保同業 拆 款 不 受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 限
財政部 88.11.2. 台財融第 88767890 號函
主 旨 : 銀行對其 主 要 股 東 之金融機構 ( 指 該 金融機構 持 有銀行 已 發行 股
份 總 數 1% 以 上者 ) 辦理 無 擔 保之 同 業 拆 款, 依 本部 82 年 5 月
19 日 台 財融第 821143861 號函 釋 即 不 受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限
制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 同 業 拆 款之性質在於銀行 間 相 互 調 劑 準備,並可提 高 貨幣 信
用之 效能 ,與一 般 放款有 別 ,應不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之規
定。
廿 三、釋 示 政 府 為銀行 董 、 監 事 時 ,其銀行負 責 人之範圍。
財政部 89.2.11. 台財融第 89723060 號函
主 旨 : 釋 示政府 為銀行 董 、監事時,其銀行負責人之 範圍 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政府 為銀行負責人,應以實際出資編列 預 算 之機關作為其負責
人。以國 庫 投資之銀行為例,其 股 權係國 庫 撥充 ,財 政 部為管理
機關, 此 類銀行之負責人,法人部分為財 政 部,自 然 人部分為 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