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82
174 銀行法法令彙編
省
照 自來 水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 無 擔 保 授 信 乙 案 , 復 如 說明, 請 查
。
說明 : 二、 向 銀行借款之 企 業, 若 因 政府 為銀行之負責人, 而 屬於銀行
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之銀行有 利 害 關係 者 ,
得 不 受 同 法第 32 條之限制 ;惟該 借款 企 業 若 同 時 亦 為 該 銀
行之 主 要 股 東 ,或為 該 銀行轉投資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3% 以
上 之 企 業,或 該 借款 企 業 另 因 政府 以外之其他 民 股 或自 然 人
關係 而 有 同 法第 33 之 1 第 3 款或第 4 款 情形者 , 仍 應 受 同
法第 32 條規定限制。本 案 ○○ 銀行及臺灣 省 ○○ 得 否 分 別
對臺灣 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及臺灣 省 自來 水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
87.10.15.
財政部
( 註 ) 無 擔 保 授 信, 請依照上 開說明辦理之。 87750838 號函示:「本部 86 年 11 月
台財融字第
27 日台財融第 86656616 號函說明二部分所稱「或該借款企業另因
政府以外之其他民股或自然人關係而有同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或
第 4 款情形者」,其中之自然人關係係指政府以外之自然人關
係,若因政府為負責人所指派執行 職務之自然人,自不包括在
內。」
十九、非主管 職 位 之行務委 員 、 專 門委 員 是 否屬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所
稱「本行負 責 人」釋 疑 。
財政部 87.1.14. 台財融第 87700723 號函
主 旨 : 所 詢 有關 貴 行所 置 非 主 管 職 位 之行務委 員 、專門委 員 是否 屬銀行
法第 32 條規定所 稱 「本行負責人」疑 義 一 案 , 復 如 說明二, 請
查 照 。
主
:
二、
說明
貴
條有
法第
民
範圍 行所 內, 置 非 不具 管 職 位 之行務委 553 條、第 員 、專門委 554 條、第 員 ,於其 555 執 行業務 得 為
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