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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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75
為銀行
得
銀行管理事務及
但
稱 簽名 及 訴 訟 行為之權 利者 其對於 ,則非屬 授 信
銀行法第
32
條規定所
之「本行負責人」,
業務 如 具有 最後決 定權之權限 者 ,則屬 該 條文規定所 稱 之
「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」。
廿 、行政 院 開發基金之 轉 投資事業得適用 因 政 府 為銀行負 責 人 而屬 利 害
關 係 者授信之 函示 規定。
財政部 87.4.3. 台財融第 87713700 號函
:
行
旨
政
月
主
述
之
政府
信,
該
,
號函 院 開發 基 金 得視 為本部 貴 公司對 86 年 11 基 金轉投資事業之 27 日 台 財融第 授 86656616 得依
說明所
該函 之規定辦理, 請 查 照 。
廿 一、銀行對其 轉 投資之財務 子 公司辦理授信應受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
33 條及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 限 制。
財政部 88.9.16. 台財融第 88748380 號函
主
旨
:貴
細則第 行對全額轉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4 條與本部 86 年 6 月 18 日 台 財融第 授 信不適用銀行法施行 86627310 號函 之規
定,其 授 信應 受 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
的 限制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 貴 行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屬性 上 並不屬於銀行法 上 金融機
構 的範圍 ,不適用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規定。 貴 行對全
額轉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授 信 仍 應 受 銀行法第 32 條
與第 33 條之限制。
三、 同 業 拆 款 的 性質在於銀行 間 相 互 調 劑 準備,並可提 高 貨幣
信用之 效能 。 目前 同 業 拆 借係在 拆 款 市 場進行, 拆 款 市 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