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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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7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管理事務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簽名  及  訴  訟  行為之權  利者  其對於  ,則非屬  授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規定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「本行負責人」,
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   如  具有  最後決   定權之權限     者  ,則屬   該 條文規定所      稱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辦理    授 信之  職員  」。
           廿 、行政   院 開發基金之      轉 投資事業得適用       因 政 府 為銀行負    責  人 而屬  利 害
               關  係 者授信之    函示  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7.4.3.  台財融第  87713700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    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號函  院  開發  基  金  得視  為本部 貴 公司對  86  年  11 基  金轉投資事業之  27  日  台  財融第  授  86656616  得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所
                 該函  之規定辦理,       請  查 照 。
           廿 一、銀行對其       轉 投資之財務     子  公司辦理授信應受銀行法第             32  條、第
                 33  條及第   33  條之  3  第  1  項 限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8.9.16.  台財融第  88748380  號函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:貴
                 細則第  行對全額轉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 4  條與本部  86  年  6  月  18  日 台 財融第  授  信不適用銀行法施行 86627310  號函 之規
                 定,其   授  信應  受 銀行法第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及第  33  條之  3  第  1  項
                 的 限制,    請 查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貴  行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屬性             上 並不屬於銀行法        上 金融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構 的範圍    ,不適用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            4  條之規定。    貴 行對全
                     額轉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               授 信 仍 應  受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與第   33  條之限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同  業 拆  款 的  性質在於銀行    間 相  互 調  劑  準備,並可提    高  貨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之   效能  。  目前  同  業  拆 借係在  拆  款 市  場進行,  拆  款  市 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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