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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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79
○
公司之負責人
上 ; 此 與 ○○ 公司 貴 若 為 貴 行 持 有實收資本 要 股 東 ,或 總
企
主
或
3%
額
業,或為
行負責人、
之
5%
以
與 貴 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有 利 害 關係 者等情形 , 而
成 為銀行法第 32 條或第 33 條規定之 利 害 關係人,應 受前
揭授 信規定限制之 情形 有 別 ,核與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
條規定 無涉 。
三、 貴 行與 ○○ 公司 若無 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所定構 成利
害 關係人之 情形者 , 雖 不 受前揭 銀行法規定之限制 ;惟 在
本 案情形 , 貴 行與 ○○ 公司之關係 仍 屬 密 切 , 基 於銀行內
要,
風險
之
需
信
部控制及 決議 之核 授 准 程序 審 慎 辦理。 宜 自行 訂 定內部規 範 或 採 行 特
別
廿 八、銀行法第 32 條第 3 項主 要 股 東 釋義。
財政部 91.4.30. 台財融 字第 0910011589 號令
銀行法第 32 條第 3 項 主 要 股 東 之定 義 ,其所 稱 之 股份 係指 普 通 股 及有
表 決 權之 特 別股 。
廿 九、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授信明 細 表及第 33 條之 1 利 害 關 係 者資
料 表自 即日 起 免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由金融機構 稽 核 單位 自行建
檔 並將列為 必 要檢查 項目。
財政部 92.6.23. 台財融 字第 0920030755 號函
主 旨 : 有關本部 78 年 9 月 18 日 台 財融第 781243922 號函 及 82 年 7 月
12 日 台 財融第 821165024 號函 規定之「辦理與銀行法第 32 條、
第 33 條有關 授 信明細表」及「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『 有 利 害 關係
者 』 資 料 表」,自 即 日 起免再函 報本部及中央銀行, 請 各金融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