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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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7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之負責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;  此  與  ○○  公司  貴 若  為  貴  行  持  有實收資本 要  股  東  ,或 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%
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或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負責人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%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  貴 行負責人或辦理       授  信之  職員  有 利  害  關係  者等情形   , 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 為銀行法第      32  條或第   33  條規定之   利 害 關係人,應      受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揭授  信規定限制之       情形  有 別 ,核與銀行法第        32  條、第    33
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規定   無涉  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貴 行與  ○○  公司  若無 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所定構    成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害  關係人之   情形者    ,  雖  不 受前揭  銀行法規定之限制        ;惟   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案情形  , 貴  行與  ○○  公司之關係      仍 屬  密  切 ,  基 於銀行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控制及 決議  之核  授 准  程序  審  慎  辦理。  宜 自行  訂 定內部規  範 或 採  行 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
           廿 八、銀行法第       32  條第  3  項主  要 股 東  釋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1.4.30.  台財融   字第  0910011589  號令
          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第  3  項 主 要  股 東 之定  義  ,其所  稱  之 股份  係指  普 通 股 及有
           表 決 權之  特 別股   。

           廿 九、銀行法第       32  條第  33  條授信明   細 表及第   33  條之  1  利  害 關 係 者資
                 料 表自  即日   起 免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由金融機構               稽 核 單位   自行建

                 檔 並將列為     必 要檢查   項目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2.6.23.  台財融   字第  0920030755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 有關本部     78  年  9  月  18  日 台 財融第  781243922  號函 及  82  年  7  月

                 12  日 台  財融第  821165024  號函 規定之「辦理與銀行法第            32  條、
                 第  33  條有關  授  信明細表」及「銀行法第           33  條之  1 『  有 利 害 關係

                 者 』 資 料  表」,自    即 日 起免再函    報本部及中央銀行,         請  各金融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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