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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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8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
                   授  信  包括  約期 信託投資公司 間 因 持  有銀行  )   辦理商業本  超過  1%  保證業務, 依  銀行法規定  倘  授  信客戶  為 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
                 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害 關係人時,應       依 本部  89  年  7  月  4  日 台 財融第  89737346  號函 規
                 定辦理,     請 轉 知 所屬  會員  查 照  辦理。
           廿 六、銀行    新  任 董 監 事原有   無 擔保授信    屆  期 時 ,銀行法第     32  條適用   疑
                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7.24.  台財融第  89741492  號函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1675646
               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行法第 詢  本部金融 32  條適用疑  局  80  年  12  月  5  日  台  融  局    字第  查  照 。    號函  有關銀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銀行     授 信戶  因 董 監事改   選而成   為 利 害 關係人,其      無 擔 保 授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屆   期,  如 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合意          緩 期 清  償 , 簽訂  協 議 分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償 還  契 約 者 ,  得視  為 無  新 契 約之  成 立 而 為  舊 契 約之  延 續,  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貴 行  依風險   管理原則,在      協 議 條件不   優 於第三人    前  提 下審  慎
                     決 定。   如 與債務人    間 非  僅 合意  緩  期 清 償 ,並進  而成  立一更新
                     契 約  者 ,應  依 銀行法第    32  條規定辦理。
           廿 七、銀行由法       院選  任為授信企業之       重 整 人 時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第  33  條適
                 用 疑 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9.8.4.  台財融第  89744267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關於  貴  行 請 釋 銀行  經由  法  院 選任  為  授 信 企 業之  重 整人時,銀行法
                 第  32  條、第  33  條規定之適用疑      義 乙 案 ,  復 如 說明二、三。      請 查

               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所    詢貴  行係  經 法 院  選任  為  ○○  食  品  (  股 )   公司之  重 整人,  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法第     8  條第  2  項規定,於    執 行  重 整業務  範圍   內 即 為 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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