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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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8 銀行法法令彙編
旨
銀行
(
:
主
票
授 信 包括 約期 信託投資公司 間 因 持 有銀行 ) 辦理商業本 超過 1% 保證業務, 依 銀行法規定 倘 授 信客戶 為 利
成
股份
契
於
,
害 關係人時,應 依 本部 89 年 7 月 4 日 台 財融第 89737346 號函 規
定辦理, 請 轉 知 所屬 會員 查 照 辦理。
廿 六、銀行 新 任 董 監 事原有 無 擔保授信 屆 期 時 ,銀行法第 32 條適用 疑
義。
財政部 89.7.24. 台財融第 89741492 號函
主
旨
:
801675646
所
義
乙
復
,
案
如
說明,
請
行法第 詢 本部金融 32 條適用疑 局 80 年 12 月 5 日 台 融 局 字第 查 照 。 號函 有關銀
說明 : 二、銀行 授 信戶 因 董 監事改 選而成 為 利 害 關係人,其 無 擔 保 授 信
已屆 期, 如 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合意 緩 期 清 償 , 簽訂 協 議 分期
償 還 契 約 者 , 得視 為 無 新 契 約之 成 立 而 為 舊 契 約之 延 續, 由
貴 行 依風險 管理原則,在 協 議 條件不 優 於第三人 前 提 下審 慎
決 定。 如 與債務人 間 非 僅 合意 緩 期 清 償 ,並進 而成 立一更新
契 約 者 ,應 依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。
廿 七、銀行由法 院選 任為授信企業之 重 整 人 時 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適
用 疑 義。
財政部 89.8.4. 台財融第 89744267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貴 行 請 釋 銀行 經由 法 院 選任 為 授 信 企 業之 重 整人時,銀行法
第 32 條、第 33 條規定之適用疑 義 乙 案 , 復 如 說明二、三。 請 查
照 。
說明 : 二、所 詢貴 行係 經 法 院 選任 為 ○○ 食 品 ( 股 ) 公司之 重 整人, 依
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,於 執 行 重 整業務 範圍 內 即 為 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