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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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7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轉開保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  函  ,  是否 華  受  銀行法第 政府  認  許,在中  條之限制之  華  民  國  問  題  ,  須視  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登  記營業之公司       (  即 分公司  )   而 定  ; 至 甲  公司為  乙 銀行  主 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股 東  之例,則    必 須 其在中   華 民 國  境 內有事務所    方受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條之限制。
           十六、釋    示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但  書 之 除 外規定  不包括   公營事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6.4.1.  台財融第  86614575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之
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營事業,不
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授 信 案 件,  32 得依  條 原 契  之除外規定不  包括  為  止 , 請 查  照  符 知 。    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至所定借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屆滿
           十七、釋    示銀行法第      32  條及第  33  條銀行對其   持有實收資本      總額   3%  以上
                 5%  以下企業為非十      足擔保之授信      疑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6.5.9.  台財融第  86621234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所 詢 有關銀行法第   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之疑  義 ,  復 如 說明二,    請 查

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對其
           說明  :  照  。        持 有實收資本     總  額  3%  以 上 ,  5%  以 下 之  企 業為  擔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 信,  但  其  擔  保品價值  低  於其  授  信金額    (  即  非十足  擔  保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 ,其不足部分與       無 擔  保 授  信相  同 ,  仍 屬  違反  銀行法第   32

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之行為。

           十八、借款企業        若 因 政 府 為銀行之負     責 人 而屬  於銀行法第      33  條之  1  第
                 3  款或第   4  款規定之銀行有利       害 關  係 者適用同法第       32  條規定釋

                 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6.11.27.  台財融第  86656616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 關於  請准  ○○  銀行對臺灣     電力股份    有限公司及臺灣       省  ○○  對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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