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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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73
轉開保證
32
經
是否 函 , 是否 華 受 銀行法第 政府 認 許,在中 條之限制之 華 民 國 問 題 , 須視 甲
依
民
境
公司
內
中
公司法
為
國
登 記營業之公司 ( 即 分公司 ) 而 定 ; 至 甲 公司為 乙 銀行 主 要
股 東 之例,則 必 須 其在中 華 民 國 境 內有事務所 方受 銀行法第
32 條之限制。
十六、釋 示 銀行法第 32 條但 書 之 除 外規定 不包括 公營事業。
財政部 86.4.1. 台財融第 86614575 號函
規定之
旨
但書
公營事業,不
主
:
銀行法第
授 信 案 件, 32 得依 條 原 契 之除外規定不 包括 為 止 , 請 查 照 符 知 。 舊
約至所定借期
轉
屆滿
十七、釋 示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銀行對其 持有實收資本 總額 3% 以上
5% 以下企業為非十 足擔保之授信 疑義。
財政部 86.5.9. 台財融第 86621234 號函
主 旨 : 所 詢 有關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之疑 義 , 復 如 說明二, 請 查
二、銀行對其
說明 : 照 。 持 有實收資本 總 額 3% 以 上 , 5% 以 下 之 企 業為 擔 保
授 信, 但 其 擔 保品價值 低 於其 授 信金額 ( 即 非十足 擔 保 )
者 ,其不足部分與 無 擔 保 授 信相 同 , 仍 屬 違反 銀行法第 32
條之行為。
十八、借款企業 若 因 政 府 為銀行之負 責 人 而屬 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
3 款或第 4 款規定之銀行有利 害 關 係 者適用同法第 32 條規定釋
義。
財政部 86.11.27. 台財融第 86656616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請准 ○○ 銀行對臺灣 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及臺灣 省 ○○ 對臺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