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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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6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透
 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       二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
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  條之  拆  款不  規定, 同 ; 又 貴  亦  為 ○○  信之一種,與銀行 銀行之  持  股 比率  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備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未達  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       4  條規定之    50%  以 上 , 故  貴 行 ○○  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對   ○○  銀行辦理    同 業  透 支,  仍  應 受 銀行法第   32  條規定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制。
           八、  補充  釋 示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、第  33  條之  1  規定所稱銀行負
               責  人之範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4.10.21.  台財融第  84736594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:補充   釋 示  銀行法第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、第  33  條之  1  規定所  稱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負責人之     範圍  , 請 查 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一、法人為銀行        股 東  , 依 公司法第    27  條第  1  項、第  2  項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以法人    身 分或推   由 其代表人    當選  為 董 事、監   察 人時,銀行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及第  33  條之  1  所  稱 之銀行負責人,除      該
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外,並      包括  其 董 事  長 及 依 法指定代表    執 行 職 務之自    然 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與代表法人      當選  為 董 事、監   察 人之代表人。

           九、有關銀行法第         32  條、第  33  條及第  33  條之  1  規定適用釋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5.2.5.  台財融第  84790478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: 所 詢 有關銀行法第   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及第  33  條之  1  規定適用   上 之
                 疑 義問  題乙   案 , 復 如  說明,  請  查 照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所    詢 關於辦理    授 信之  職員  ,於  總 行 授 予  審 查權限   範圍  內,對

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有   利 害 關係人之    無 擔  保 授 信 案  予以  迴 避  , 而另由  其他有  最
                     後決   定權之人    員 核 准 ,及  授 信 案  逾 越 總 行  授 予 審 查權限  範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, 尚  須 核轉  上  層級  決 定  者 ,可  否  承 作 等 節  , 按 辦理  授 信之  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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