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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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69
透
:
二、
依
2
銀行法第
支
5
授
說明
尚
同 條之 拆 款不 規定, 同 ; 又 貴 亦 為 ○○ 信之一種,與銀行 銀行之 持 股 比率 間
業
劑
準備之
調
行對
未達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之 50% 以 上 , 故 貴 行 ○○ 分
行對 ○○ 銀行辦理 同 業 透 支, 仍 應 受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
限制。
八、 補充 釋 示 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、第 33 條之 1 規定所稱銀行負
責 人之範圍。
財政部 84.10.21. 台財融第 84736594 號函
主 旨 :補充 釋 示 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、第 33 條之 1 規定所 稱 銀行
負責人之 範圍 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一、法人為銀行 股 東 , 依 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規定,
以法人 身 分或推 由 其代表人 當選 為 董 事、監 察 人時,銀行法
第 32 條、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1 所 稱 之銀行負責人,除 該
法人外,並 包括 其 董 事 長 及 依 法指定代表 執 行 職 務之自 然 人
與代表法人 當選 為 董 事、監 察 人之代表人。
九、有關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1 規定適用釋義。
財政部 85.2.5. 台財融第 84790478 號函
主 旨 : 所 詢 有關銀行法第 32 條、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1 規定適用 上 之
疑 義問 題乙 案 , 復 如 說明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所 詢 關於辦理 授 信之 職員 ,於 總 行 授 予 審 查權限 範圍 內,對
其有 利 害 關係人之 無 擔 保 授 信 案 予以 迴 避 , 而另由 其他有 最
後決 定權之人 員 核 准 ,及 授 信 案 逾 越 總 行 授 予 審 查權限 範圍
, 尚 須 核轉 上 層級 決 定 者 ,可 否 承 作 等 節 , 按 辦理 授 信之 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