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5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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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67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惟  對應  授  信人  員  線  上  查  詢  ,  該等  信明細資 資  料即  日  起免再 仍  應  填  送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限制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附「辦理與銀行法第       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有關  授  信明細表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格  式 於 每 年  7  月 底 前函  報。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銀行辦理      授  信  徵 信調查,   均 應增列    利  害 關係人查   詢 乙  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於有關    書 表  上 載明,以   供 有權核   准 人 員 核 參  。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 票 券金融公司     亦 應 比照  銀行規定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本   函  規定事項,    將 列為各   檢 查 單位必   要 檢 查項   目 。
                  (  附表  省 略 )
                  ( 註:說明二業經財政部       92  年  6  月  23  日台財融    字第  0920030755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正,該參閱本條行政令函第           31  則之規定。   )

           四、釋   示 銀行法第     32  條及第  33  條規定有關銀行授信客戶          因董   監 事 改 選
               而成  為利  害  關 係 人之適用    疑 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83.3.10.  台財融第  831974583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:貴  行 函請   釋 示 銀行法第    32  條、第   33  條規定之適用疑      義 乙 案 , 復
                 如 說明,    請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說明  : 銀行  授  信客戶   因  董 監事改  選而成   為  利 害 關係人時,其原       已訂  定之
                 無 擔 保 授  信 案 件或  授 信條件   優 於 同 類  授 信對  象  之 擔 保 授  信 案 件,
                 包括  銀行  訂  已撥  款,或  為  已訂  。 定  貸 款 契 約  但 尚 未撥  款 者 , 均得依  原 契

                 約至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屆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期
           五、銀行經理人之有利           害  關 係  者 在 本行其他非    該 經理人執行業務之營業
               單位  辦理授信,      仍 應受銀行法第      32  條及第   33  條規定之  限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32426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財融第
           主 旨  : 銀行  經  理人之有   利 害 關係  者 在本行其他非  83.10.17.  該經  理人  執  行業務之營  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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