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3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P. 173
第一章 通則 165
定。
5.
銀行與關係人 由 聽 證 會決 授 信應有十足 擔 保。
五、 美 國之 聯 邦 準備理事 會 規則 O 對內部 授 信之規定 :
主 要 股 東 係指 個 人或 企 業 直 接或 間 接,或與他人 共 同 擁 有、控制
具表 決 權 股份 總 額 10% 以 上者 。
董 事、 高 階 職員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利 害 關係人 (related interest) 係指
上 述 人 員 對之有控制權 者; 所 稱 「控制」,係指 直 接、 間 接或與
他人 共 同 擁 有、控制 企 業具表 決 權 股份 總 額 25% 以 上 ,或支 配
大部分 董 事 選 舉 並對 政策 有 重 大 影響力 ,或為 企 業之 董 事或 高 階
接
10%
決
職員 且直 接或 22 間 條之 擁 2 有具表 第 3 項規定 權 股份 : 總 額 項之人 以 上者 有之 。 股 票 , 包
1
持
第
六、證券交易法第
【行政令函】 括 其 配 偶 、 未成 年子 女 及 利 用他人 名義持 有 者 。
一、銀行
制。
第 32 新 任負 限 責 人原有之 無 擔保授信, 在未屆清 償 期前, 不 受銀行法
條之
財政部金融局 80.12.5. 台融局 字第 801675646 號函
主 旨 :貴 行新 任 負責人在 貴 行原有之 無 擔 保 授 信,在 未屆清 償 期 前 或 屆
期辦理 展 期時, 是否 不 受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限制之疑 義 乙 案 ,
復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 貴 行新 任 負責人在 貴 行原有之 無 擔 保 授 信,在 未屆清 償 期
前 ,不 受 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限制 ; 至 屆 期辦理 展 期時,
則應 緩 受 銀行法第 償 者 , 得視 條規定限制, 舊 契 約之 延 惟如 屬 貴 行與債務人 依 合
32
意
清
為
期
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