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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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61




           【行政令函】

           一、  工 商企業收受      員工  及股  東 存款  是  否違  反 銀行法釋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金融局      82.7.9.  台融局   第  821149371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貴署函詢     有關工商    企 業收  受 本機構內之     員 工、  股 東 存款,    是否  違
                 反 銀行法規定      等 有關  問 題乙  案  , 復 如 說明二,   請 查  照 。
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銀行法第       5  條之  1  規定「本法   稱 收 受  存款,  謂 向  不 特 定 多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收   受 款項或   吸 收資金   … 。」,   員 工對公司    而 言 似屬   特 定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人,至於公司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形  ,及  是否  有 向員  受職 工以外之人 工儲蓄  是否  (  即 對不  特 定  多 29 數  人 )   明顯  1  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吸
                     金之行為,      宜個案   認 定。  又 本部  前未  曾 核  准任  何 工商  企 業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職   工儲蓄,    亦  未訂  定相關管理辦法。


           二、  函 釋利  潤是   否屬  於銀行法第      29  條之  1  規定所稱與本金      顯不  相 當 問
               題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金融局      84.12.27.  台融局   第  84465464  號函

           主 旨 : 有關所   詢  事例之   利 潤  是否  屬於銀行法第      29  條之  1  規定所  稱 與本
                 金顯不相     當 乙 案 , 復  如 說明二,   請 查 照參考   。
           說明  : 二、  按 銀行法第     29  條之  1  規定所  稱 與本金顯不相      當  之 紅 利 、 利

                     息 、  股息  或其他報    酬 者  ,其立法原意係      鑒  於 違 法 吸  收資金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,所以      能  蔓 延 滋 長  , 乃 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           給付
                     與本金顯不相       當 之 紅 利  、 股息  、  利 息 或其他報  酬 ,  遂 行其  脫
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吸  收存款之實,      爰 參考  刑 法第   344  條 重利  罪 之規定,併予
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為要件之一。         故 所  詢 事例  是否  違反  銀行法第    29  條之   1

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規定,     宜由  法 院 本於  職 權 依個案   事實  參  酌 前 開之法意旨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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