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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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61
【行政令函】
一、 工 商企業收受 員工 及股 東 存款 是 否違 反 銀行法釋義。
財政部金融局 82.7.9. 台融局 第 821149371 號函
主 旨 :貴署函詢 有關工商 企 業收 受 本機構內之 員 工、 股 東 存款, 是否 違
反 銀行法規定 等 有關 問 題乙 案 , 復 如 說明二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銀行法第 5 條之 1 規定「本法 稱 收 受 存款, 謂 向 不 特 定 多 數
人收 受 款項或 吸 收資金 … 。」, 員 工對公司 而 言 似屬 特 定之
人,至於公司收
條之
有銀行法第
形 ,及 是否 有 向員 受職 工以外之人 工儲蓄 是否 ( 即 對不 特 定 多 29 數 人 ) 明顯 1 情
吸
金之行為, 宜個案 認 定。 又 本部 前未 曾 核 准任 何 工商 企 業收
受職 工儲蓄, 亦 未訂 定相關管理辦法。
二、 函 釋利 潤是 否屬 於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所稱與本金 顯不 相 當 問
題 。
財政部金融局 84.12.27. 台融局 第 84465464 號函
主 旨 : 有關所 詢 事例之 利 潤 是否 屬於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所 稱 與本
金顯不相 當 乙 案 , 復 如 說明二, 請 查 照參考 。
說明 : 二、 按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所 稱 與本金顯不相 當 之 紅 利 、 利
息 、 股息 或其他報 酬 者 ,其立法原意係 鑒 於 違 法 吸 收資金之
公司,所以 能 蔓 延 滋 長 , 乃 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 給付
與本金顯不相 當 之 紅 利 、 股息 、 利 息 或其他報 酬 , 遂 行其 脫
法 吸 收存款之實, 爰 參考 刑 法第 344 條 重利 罪 之規定,併予
規定為要件之一。 故 所 詢 事例 是否 違反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
之規定, 宜由 法 院 本於 職 權 依個案 事實 參 酌 前 開之法意旨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