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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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6 銀行法法令彙編
本
會
得向
前
,
確
確 申 請展 延 3 料 個 月,並以一 性外,並應以專 次 為限。 卷 保管 經主
五、信託業除應
保申報資
正
管機關核 准 辦理新增業務項 目 核 准函 正 ( 影 ) 本及相關規定
文件,以 利檢 查人 員 查 閱 。
六、本規定自 94 年 1 月 份 起 開 始 實施,信託業並應於 94 年 2
月 底 前將 信託專責部門 經 理人 登 錄 於本 會 銀行 局 網 際 網路
申報 系統 。
十一、「信託業負
準
驗
門 學 識 或經 責 人應 則」。 具備 資 格 條件 暨 經營與管理人 員 應 具備 信託 專
金管會 95.6.29. 金管銀 字第 09540005080 號令修正
十二、「信託業法」。
總統 97.1.16.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71 號令修正
十三、「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 運 範圍及 風 險管理 準 則」。
金管會 97.6.25. 金管銀 字第 09740002700 號令修正
十四、銀行申 請 兼 營債券、受益證券、資產基 礎 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
務 時 應遵 循 之相關規定。
金管會 97.6.25 金管銀 字第 09750002030 號令
銀行申
證券
受 益證券及資產 請兼 營債券、 基 礎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 及自行 買賣 業務, 茲 規定 如下:
承銷
一、銀行申 請兼 營本項業務,應 檢 具營業 計畫書 及 董 事 會 同 意辦理 上 開
業務之文件 (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應 檢 具 總 行或區 域 中 心 授 權文
件 ) , 向 本 會 申 請 核 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