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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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6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 申  請展  延  3 料 個  月,並以一  性外,並應以專  次  為限。  卷  保管  經主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信託業除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申報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
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機關核    准 辦理新增業務項       目  核 准函  正  (  影 )   本及相關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件,以    利檢  查人  員 查 閱  。
                  六、本規定自       94  年  1  月 份 起  開 始 實施,信託業並應於       94  年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底 前將  信託專責部門      經 理人  登  錄  於本  會  銀行  局 網  際  網路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  系統  。

           十一、「信託業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
                 門 學 識 或經   責  人應 則」。  具備  資  格  條件  暨  經營與管理人  員  應  具備  信託  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5.6.29.  金管銀   字第  09540005080  號令修正
           十二、「信託業法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統  97.1.16.  華總一義字第  09700003971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十三、「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                  運 範圍及   風 險管理   準 則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7.6.25.  金管銀   字第  09740002700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十四、銀行申      請  兼 營債券、受益證券、資產基            礎  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
                 務 時 應遵   循 之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7.6.25  金管銀   字第  09750002030  號令
           銀行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
           受 益證券及資產  請兼  營債券、  基 礎  依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  及自行  買賣  業務,  茲 規定  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銷
           一、銀行申     請兼   營本項業務,應       檢 具營業   計畫書   及  董 事 會 同  意辦理  上 開
               業務之文件       (  外國銀行在    台  分行應   檢  具  總  行或區  域  中  心  授  權文

               件  ) , 向  本 會 申 請 核  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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