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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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 銀行法法令彙編
四、銀行辦理 不 得 低 於證券商設 僑 外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提供證券商之 置 標準第 3 條所定金額。 查詢 服務應 取 得
客戶同意。
財政部 91.1.3. 台財融 字第 0918010009 號函
主 旨 :貴會會員 銀行辦理 僑 外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,提 供 證券商有關
客戶現金及 股 票 餘 額之查 詢 服務,應 取得 客戶 同 意,以 免違反 銀
行法第 28 條保 密義 務之規定。 請 查 照 。
五、「銀行經營信託業務 風 險管理規範」。
財政部 92.2.17. 台財融 字第 0928010201 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 92.2.24. 中託查字第 920079 號函訂定
主 旨 :檢送 「銀行 經 營信託業務 風險 管理規 範 」 乙份 ,並 請依 管理規 範
參考訂 定內部規 範 , 請 查 照 。
六、規定銀行 總 行信託證券業務 專 責 部門 以 外之對外營業 單位 得經本部
核准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受事 宜 。
財政部 92.5.15. 台財融 字第 0924000264 號令
說明 : 一、 茲 規定銀行 總 行信託、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 單
位 , 得 適用本部 91 年 10 月 23 日 台 財融 字第 0914000853
號函 有關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經 本部核 准 辦理各
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 受 ( 諸 如 推介、與客戶 簽訂契 約及
收 受 信託財產 ) 事 宜 規定,其 得由總 行 檢 具 兼 營信託業務申
請書
請兼 及信託管理、業務人 員名 冊 與資格證明文件, 向 本部申
營信託業務。
二、銀行 總 行信託、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 單位 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