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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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


           四、銀行辦理  不  得  低  於證券商設 僑 外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提供證券商之  置  標準第  3  條所定金額。     查詢  服務應  取 得

               客戶同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1.1.3.  台財融   字第  0918010009  號函
           主 旨  :貴會會員     銀行辦理    僑 外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,提             供  證券商有關

                 客戶現金及      股 票 餘  額之查  詢  服務,應   取得  客戶  同 意,以    免違反   銀
                 行法第    28  條保  密義  務之規定。    請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五、「銀行經營信託業務            風  險管理規範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2.2.17.  台財融   字第  0928010201  號函准予備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  92.2.24.  中託查字第  920079  號函訂定
           主 旨  :檢送  「銀行    經 營信託業務     風險  管理規   範 」 乙份  ,並  請依   管理規   範

                 參考訂   定內部規     範 ,  請 查 照 。

           六、規定銀行       總 行信託證券業務       專 責 部門  以 外之對外營業      單位   得經本部
               核准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受事                   宜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2.5.15.  台財融   字第  0924000264  號令

           說明  : 一、  茲  規定銀行    總 行信託、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                    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位 ,  得 適用本部    91  年  10  月  23  日 台 財融   字第  0914000853
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   有關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               經 本部核    准 辦理各

                     項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收            受  (  諸 如 推介、與客戶    簽訂契    約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受  信託財產    )   事 宜 規定,其  得由總   行 檢 具  兼 營信託業務申

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請兼   及信託管理、業務人         員名  冊  與資格證明文件,        向  本部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信託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    總  行信託、證券業務專責部門以外之對外營業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  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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