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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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51
律另
他法
如 有規定 者 外,應 條第 依 業務之性質,分 項 但書 及第 2 別 準用第六章相關之規
定,例
銀行法第
1
103
項有關信託資金準備以
資本 總 額為 計算 基 礎 之規 範 ,在信託部與資本 獨 立之規定 經 刪除
後 , 將無 準用之 餘 地, 故 應 逕依 同 條文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辦理。 又
如 銀行法第 102 條有關以銀行 淨 值 10% 專款 經 營證券業務之規 範
( 現係以信託部 淨 值 計算 ) , 因 已無 信託部之資本, 故亦 無 信託部 獨
立之 淨 值, 故亦 不 再 準用第 102 條規定, 將另 以行 政命令 規 範 提 撥
營 運 資金之 數 額, 爰 增列第 2 項及第 3 項。其 餘 第六章有關信託業
務及 受 託人之注意 義 務部分, 均 可準用。
步
保客戶之權益,
四、增列第 防火牆 制度, 項,為進一 同 時為 貫徹 確 信託法第 22 條及信託業法 防範 內部人交易,以 草 案 第 22 建 立
4
條之
員
忠
,關於客戶之資
三人及銀行其他部門之人 實 義 務, 故 要求信託與證券部門之人 員 , 均 應保守 秘 密 。 料 ,對第
一、「信託法」。 總統 85.1.26. 華總字第 8500017250 號令制定
二、「銀行分支機構 兼 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」。
財政部 90.1.20. 台財融 第 90702284 號令訂定
三、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應指 撥 營 運 資金之 數額 。
財政部 90.6.1. 台財融 第 90743323 號令
一、關於銀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 經 營信託業務應指 撥 營 運 資金
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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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數 額,不 得 低 於新臺 準備金。 幣 5 千 萬元 , 該 營 運 資金並 得充當 信託業法
條規定之
賠償
二、銀行 經 營證券業務應指 撥 營 運 資金之 數 額,應 按 其業務種類,分 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