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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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153
各分支機構
准 辦理之信託業務,除 依前 述 規定 經 核 准 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准 外,限於信託 經 本
經主
部核
管機關核
財產之收 受 ,其管理、 運 用及處分 均 應 統籌 由 信託業務專
責部門為之,並應 切 實遵守「銀行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
營 運 範圍 及 風險 管理準則」第 3 條及其相關規定。
( 註 ) 說明一之「本部 91 年 10 月 23 日台財融 字第 0914000853 號
函」業經財政部 93 年 3 月 2 日台財融 字第 0934000190 號函停
止適用。
七、「信託業 設立 標 準 」。
財政部 92.9.29. 台財融 字第 0924000878 號令修正
八、釋 示 經營信託業務人 員認 定 標 準 。
金管會 93.11.4. 金管銀 第 0938011837 號令
一、 經 營信託業務人 員 之 認 定標準,不以營業人 員 或 後 勤 人 員 及信託業
務或信託附屬業務 而 區分, 而 以 是否 實際辦理及 從 事信託業務為
準。 依 信託業法第 24 條規定,並應 符 合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
格條件 暨 經 營與管理人 員 應具備信託專門 學 識 或 經 驗 準則」所定之
二、 資格條件及專門 列人 員 並非屬銀行法第 學 識 或 經 驗 。 條所 稱經 營信託業務人 員 及信託業法
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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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4 條所 稱 信託業務 經 營與管理人 員:
未 實際辦理及 從 事信託業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各項業務之人 員 ,
例 如 僅 辦理 總 務、人事行 政 、 郵 件 寄 發、 聯 行 傳遞 、 電話 轉接 總
機及 擔 任 司機 等 人 員 。
僅 處理文件收發、 繕 打 及整理, 而 不 涉 及 參 與 決 定文件內 容 及對
外 諮詢 或查 詢 服務之人 員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