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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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15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分支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  辦理之信託業務,除  依前  述  規定  經  核  准  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 准  外,限於信託  經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機關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產之收    受 ,其管理、      運 用及處分     均 應  統籌  由  信託業務專
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部門為之,並應         切  實遵守「銀行     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 運  範圍  及 風險  管理準則」第      3  條及其相關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( 註 )   說明一之「本部  91  年  10  月  23  日台財融   字第  0914000853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」業經財政部      93  年  3  月  2  日台財融   字第  0934000190  號函停
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適用。

           七、「信託業      設立   標 準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92.9.29.  台財融    字第  0924000878  號令修正

           八、釋   示 經營信託業務人        員認  定 標 準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   93.11.4.  金管銀   第  0938011837  號令
           一、  經 營信託業務人       員 之  認 定標準,不以營業人        員 或  後 勤 人 員  及信託業
               務或信託附屬業務         而 區分,    而  以 是否  實際辦理及     從 事信託業務為

               準。  依 信託業法第       24  條規定,並應     符  合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
               格條件   暨  經 營與管理人     員 應具備信託專門       學 識 或  經 驗 準則」所定之



           二、  資格條件及專門 列人  員  並非屬銀行法第  學  識  或  經  驗  。    條所  稱經  營信託業務人  員  及信託業法
               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
               第  24  條所  稱 信託業務   經 營與管理人     員:
                未 實際辦理及      從  事信託業法第      16  條及第  17  條各項業務之人      員 ,
                 例 如 僅  辦理  總 務、人事行     政 、 郵 件  寄 發、  聯 行  傳遞  、 電話  轉接  總
                 機及  擔  任 司機  等  人 員 。

                僅 處理文件收發、        繕 打 及整理,    而  不 涉 及 參 與  決 定文件內   容 及對
                 外 諮詢   或查  詢 服務之人    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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