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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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8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
               一期自有資本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資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率未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所規定標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 。   申 請  日之  上  一  曆  年度有  累  積 虧  損  備  抵  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列不足
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帳
                   損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申  請 日 上  一 季 之逾期放款    比率  高  於  3%  者 。   申 請 日之  上 一  曆 年度
               有  違反  銀行法   令而遭   罰  鍰 處分一   次  以  上 ,  但 其  違  法 情  事  已 具  體 改
               善  , 經主  管機關   認 可 者  ,不在  此  限。

            (  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專屬業務         )
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       除 法 律 另  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        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信託資金、公       眾 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  反 前項規定者,由主管機關或目  機關  取  締  ,並  移送  法辦  ; 的  事業主管機關 法人組織,其負  會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警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扣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搜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前項任務 人對有關債務,應負連  時 ,得依法  帶  清  償責  任。 被  取  締 者之  會計  帳 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 文 件,並得    拆 除 其 標誌  等  設 施或為其他     必 要 之處  置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78.7.17.  修正條文  )

           【立法說明】
           一、本條係規定非銀行不
               要  再 陸續修正。         得經  營銀行業務之原則,         歷  年來  經依據   實際  需

           二、  78  年  7  月  17  日銀行法修正時,   基 於 左  列理  由 修改為現行條文       :
                由  於 違 法之公司     (  如違  法 吸 收資金之公司    )   之 主 管機關並非財     政
                 部,  取  締 工作實務    執 行 上 困  難 重重  , 爰 修正第   2  項,明定   由主  管

                 機關或    目的  事業  主 管機關   會  同 司法  警察  機關  取 締  。
                鑒 於  取 締 事 宜 與人  民 權益有關,     爰  將 「其  取 締  辦法  由 中央  主 管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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