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6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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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8 銀行法法令彙編
風險
一期自有資本與
性資產
比率未達
銀行法所規定標準。
者 。 申 請 日之 上 一 曆 年度有 累 積 虧 損 備 抵 呆
者
)
提列不足
(
帳
損失
。
申 請 日 上 一 季 之逾期放款 比率 高 於 3% 者 。 申 請 日之 上 一 曆 年度
有 違反 銀行法 令而遭 罰 鍰 處分一 次 以 上 , 但 其 違 法 情 事 已 具 體 改
善 , 經主 管機關 認 可 者 ,不在 此 限。
( 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專屬業務 )
第二十九條 除 法 律 另 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 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
理信託資金、公 眾 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
違 反 前項規定者,由主管機關或目 機關 取 締 ,並 移送 法辦 ; 的 事業主管機關 法人組織,其負 會 同
警察
屬
如
司法
責
扣押
搜索
執行前項任務 人對有關債務,應負連 時 ,得依法 帶 清 償責 任。 被 取 締 者之 會計 帳 簿
及 文 件,並得 拆 除 其 標誌 等 設 施或為其他 必 要 之處 置 。
(78.7.17. 修正條文 )
【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係規定非銀行不
要 再 陸續修正。 得經 營銀行業務之原則, 歷 年來 經依據 實際 需
二、 78 年 7 月 17 日銀行法修正時, 基 於 左 列理 由 修改為現行條文 :
由 於 違 法之公司 ( 如違 法 吸 收資金之公司 ) 之 主 管機關並非財 政
部, 取 締 工作實務 執 行 上 困 難 重重 , 爰 修正第 2 項,明定 由主 管
機關或 目的 事業 主 管機關 會 同 司法 警察 機關 取 締 。
鑒 於 取 締 事 宜 與人 民 權益有關, 爰 將 「其 取 締 辦法 由 中央 主 管機